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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某些虾及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执行情况介评

  
  1997年6月和9月,专家组与争端方进行了会面。

  
  1998年3月2日专家组发布中期报告,4月6日发布最终报告。

  
  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分发。专家组裁定美国采取的对虾及虾产品的禁止进口,与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符,且不能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

  
  1998年7月13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上诉的决定,并向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通知。

  
  1998年7月23日,美国提交了上诉提呈。

  
  1998年8月7日,印度、巴基斯坦和泰国(联合被上诉方)提交了联合的被上诉方的提呈,马来西亚提交了单独的被上诉方的提呈。同日,澳大利亚、厄瓜多尔、欧共体、香港、尼日利亚各自提交了第三参加方的提呈。

  
  1998年8月17日,经上诉机构的邀请,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就产生于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问题提供了另外提呈。

  
  1998年8月19-20日,上诉机构举行了口头听证,参加方和第三参加方口头提出了主张,并对上诉庭成员的提问进行了口头答复。

  
  1998年10月8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GATT1994第20条的前言所允许的范围的裁定,但认为美国措施虽符合第20条(g)项的临时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20条前言的要求。

  
  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分发报告。

  
  1998年11月6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修正的专家组报告。

  
  三、案件执行进程:

  
  1998年11月25日,美国通报了其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并建议“合理期限”。

  
  1999年1月21日,争端各方确定了13个月的合理履行期间。

  
  1999年7月15日、9月8日、10月14日、11月9日,2000年1月14日,美国分别提交了5份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9年12月22日,马来西亚与美国之间达成了关于执行监督程序的谅解。

  
  2000年10月12日,马来西亚提起了21.5程序。

  
  2000年10月23日,关于此案的21.5程序专家组设立。

  
  2001年6月15日,专家组报告分发。

  
  2001年7与23日,马来西亚针对DSU第16条第4段提出上诉请求。

  
  2001年10月22日,21.5程序上诉机构提交报告。

  
  2001年11月26日,DSB最终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依据21.5条做出的报告。

  
  四、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析和裁判

  
  (一)专家组报告认为:

  
  美国据第609节对虾和虾产品实施的进口禁止与GATT1994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也不能据第20条得以豁免。专家组建议DSB要求美国修正其措施,使之符合美国按照WTO协定承担的义务。

  
  专家组还指出,成员享有制定其自己的环境目标的自由,但应以与WTO义务相一致的方式实施这些目标,而不能破坏WTO协定的目标和宗旨。[1]

  
  (二)上诉机构报告:

  
  1、推翻专家组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要求的信息与当前适用的DSU的规定不符的裁定;

  
  2、推翻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关税与GATT第20条允许的措施范围的裁定;

  
  3、裁定,美国措施尽管据第20条(g)款获得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20条前言的要求,因而不能据第20条而得以豁免。

  
  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美国将专家组报告裁定的不符合GATTl994第11条和上诉机构报告裁定的不能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的措施与其据该协定的义务相一致。[2]

  
  五、美国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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