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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某些虾及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执行情况介评

美国对某些虾及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执行情况介评


A Review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S-Shrimp Case


李群


【摘要】美国对某些虾及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标志性案件之一,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情况如何,相关争端方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重点分析了执行程序中涉及到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结合美国的执行措施,对案件的最终结局进行了总结评价。
【关键词】美国虾案;执行情况
【全文】
  
  一、案件背景:

  
  海龟是一种珍稀动物,已濒临灭种。为此国际社会在1973年就商定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将海龟列为最高级别的保护物种。美国也在1973年制定了《濒危物种法》。为防止捕虾时顺带捕获海龟,美国组织科技力量发明了一种救活装置——海龟驱逐设施(Turt1e Exc1uder Devices,TEDs),1987年,美国根据1973年《濒危物种法》发布规章,要求所有美国的拖网虾船在对海龟有重大伤害的规定区域捕虾时使用批准的海龟驱逐设施(Turt1e Exc1uder Devices,TEDs)或拖网时间限制。这些规章于1990年全部生效。

  
  1989年11月21日又在《濒危物种法》中增设了第609节。规定凡未能在捕虾的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从该国的海虾向美国出口。为实施609节的规定,美国国务院先后与1991、1993、1996年发布几次指令,作为609节的实施细则。其中1996年指令规定,所有进口美国的虾必须附有“虾出口商声明”,表明虾或是在第609节认证的国家的水域捕获,或是在对海龟无害的条件捕获。

  
  1996年10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如果附有对海龟无害的商业捕获技术捕虾的“虾出口商声明”,1996年指令允许从非认证国进口虾,违反了第609节。1996年11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澄清用不伤害海龟的人工方法捕获的虾仍可从非认证国进口。1998年6月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搁置了国际贸易法院10月8日和11月25日的裁定。但在实践中,对TEDs捕获的虾从非认证国的禁止进口的豁免,在争端提交专家组之前仍不能获得。

  
  1991年指令将第609节实施的禁止进口的地域范围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西大西洋区域的国家,给予这些国家三年的逐步实施期限。1993年指令维持了这一地理区域限制。1995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1991年和1993年指令,通过将地域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西大西洋区域捕获的虾,违反了第609节,法院指示国务院在不晚于1996年5月1日将禁止范围扩大到全球。1996年4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拒绝了国务院要求推迟1996年5月1日的最后期限的要求。1996年4月19日,美国发布了1996年指令,将第609节扩大到所有外国捕获的虾,该指令1996年5月1日生效。

  
  二、案件初步进程:

  
  1996年10月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对美国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虾及虾产品,联合指控美国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的第1条、第11条和第13条,使有关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并就此提出磋商请求。

  
  1996年11月19日,有关各方举行磋商,但是并没有取得圆满解决。

  
  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

  
  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要求设立专家组。

  
  1997年2月25日,DSB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了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欧共体、菲律宾、新加坡、香港、印度、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1997年4月10日的会议上,DSB对印度的要求同意设立一个专家组,但同意将该专家组与已经设立的专家组合为一个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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