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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审判

  
  在皖源公司的据理力争下,法院最终没有解除对湘麓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然而,就在法院准备进行实体审理之际,湘麓公司又通过关系,找到了省检察院民行监督处的人,指令市检察院对市法院的上述财产保全裁定进行抗诉。同时,湘麓公司又四处告状,称一审法院有偏袒原告之嫌。恰在这时,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提出“在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湘麓公司认为自己就是那种“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因此,法院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有关部门还出具了湘麓公司为“可持续发展企业”的证明。市委、市政府、人大、政法委的领导也纷纷打电话、批条子,要求市法院认真查处。无奈之下,皖源公司只好将自己的理由写成材料,分别提交有关领导,请他们“明查秋毫”,以证明自已也是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此事才不了了之。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湘麓公司称皖源汇出的22笔货款中,有十余笔通过银行汇出的款他们都没收到。特别是2008年8月26日合同上的印章也不是自己的印章。于是,法庭只好在委托鉴定同时,又去银行查询。各有关银行均证明皖源公司汇出的款为湘麓公司所收,鉴定的结论也证明2008年8月26日合同上的印章是湘麓公司的印章。湘麓公司仅仅是像征性地申请了一下“重新鉴定”,法庭没有准许,他们也就不再坚持了。基于湘麓公司根本就不承认2008年8月26日的合同,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湘麓公司返还皖源公司货款300余万元。

  
  湘麓公司的“理直气状”地提出了上诉,称2008年8月26日合同是“复印件”(实为加盖了红章的复写件),而“复印件”是不能鉴定的,所以,2008年8月26日合同是伪造的。并说他们在整理已故业务经理的遗物时,发现了一本盖了红章的空白合同,这一定是皖源公司的业务员与他们的业务经理勾结伪造的合同。同时,他们又找到最高法院的一个什么法官给二审法院打电话,称这个案件是个“假案”。

  
  皖源公司感到很可笑,假设湘麓公司所说为真,那么皖源公司通过银行汇去的1000余万元货款可是“真金白银”,你仅发来价值700余万元的货也是双方一致认可的,那余下的货款湘麓公司有什么理由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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