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所取得的成就(一)抗诉制度渐趋成熟,由点到面立体推进抗诉制度是老牌的检察监督制度,检察制度从抽象的基本原则到具体的制度规范,其最先的转折点乃是抗诉制度的形成。正是在抗诉制度形成后,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方成为具有实际意义的制度,方从抽象的层面步入具体的层面。可以说,抗诉制度将整个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给激活了,抗诉制度是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由抽象法走向实定法的第一推动力,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在抗诉制度的基础上,获得了日益强劲的发展。抗诉制度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其一,抗诉制度由点到面,受监督的案件类型由重点性安排到逐渐铺开,制度的实效性明显增强。其二,直接抗诉、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三种抗诉领域的监督形式已然呈现。尤其是再审检察建议,更因其成为抗诉的前奏程序,而显现出了检察监督的章法和新理念。再审检察建议也有效地克服了所谓“倒三角结构”[6],发挥了基层检察院的基础性作用。同级的再审检察建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同级抗”的制度愿望。
(二)监督功能日趋多元,监督理念有所更新监督功能在传统上是以一元化为特征的,这就是单纯的纠错。检察监督的纠错功能固然是有的,但如果局限于此,则显然不能适应现时代的发展需要,最终将窒息检察监督制度向前发展的活力。应当说,立法上对于检察监督制度提出来的功能要求就是这种一元化的要求,这反映了立法的时代局限性。然而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并未受此绝对制约,相反,它在制度功能方面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开拓,从而实现了由一元化到多元化、由封闭性到开放性以及由诉讼领域到全部社会领域的转变。概而言之,现代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功能体系除纠错外,还包括矛盾化解功能、社会功能等等。服判息诉、检察和解、检察建议等监督形式便典型地负载了这些新型功能。这些新型功能就其实质而言,已迥异于传统以矛盾对立性为特征的纠错功能,而诞生了一种以矛盾统一性为特征的配合协作功能。这些新型功能的产生,在语义学上,已改变了监督的原始内涵,而大大丰富了检察监督的概念含义。表现在这里的制度创新价值是里程碑式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由此步入了和谐司法与和谐监督的宽阔领域。
(三)监督范围得到拓展,监督方式不断创新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充分利用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和职能要求,开拓诉讼监督领域,并通过诉讼监督扩展到社会监督、行政监督等领域。比如在目前大调解体系的建设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其中,发挥共建共创作用,便是这种职能扩张的表征。其二,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积极开拓诉讼监督职能,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对诉讼过程的监督以及执行监督等方面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尝试或“试水”,为相应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三,根据监督实践的需要,创造性地探索了新型的监督方式,比如检察建议、检察和解、服判息诉、更换审执人员、查处错案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等,均是民行检察监督通过积极开拓而提出的具有建设性意义的监督方法,大大丰富了诉讼法对监督方式的相对单纯的规定,为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做出了贡献。
(四)监督环境全面优化,和谐司法纵横协同(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自2008年9月以来,全国已有9个省级人大出台了加强诉讼监督或法律监督的决议[7]。至于省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类似决议,则为数更多。由此也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发展,缓解了人大因缺乏个案监督权所长期形成的监督困境,开辟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境界。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之间的衔接机制作为重要课题被提上研究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