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走向一个统一的侵权理论

  
  但是是否就是这责任规则的关系为侵权行为刻画了最为明显特征?要我说的话,情况就是如此。是否真的如此抑或只不过是个体化的矫正正义的延续刻上了义务关系的特征,是一种义务的违反,带来一种必须纠正引起的损害?也许从历史上看,其实恰似一个所有这些内容的综合混杂。

  
  让我回到最为重要的普通法侵权案例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诉因之一斯科特诉牧羊人案(Scottv.Shepherd,3Wils.403,CommonPleas1773)中。该案判决于一七七三年,早于《国富论》和《独立宣言》出版三年。

  
  那件案子中发生了些什么?所有的侵权法学者对此耳熟能详。有人,也许是个孩子,也许是个智力上有残疾的人(并不清楚,但那人有个监护人),抛起了一个点燃的炮仗。(我在上课时总是说,一个点燃的章鱼,因为燃放鞭炮听起来就像是章鱼的声音,我头脑中的图像就是有人把点燃的章鱼扔到了人群中)。有人看到鞭炮扔向他,立刻把它转抛开去朝向别人。其他人也这样做。鞭炮不断爆炸,对该案的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于是他起诉了第一个往人群里扔鞭炮的人。

  
  对最初的投掷者提起的正是侵害之诉(Trespass),但是问题在于本不该按侵害之诉(Trespass)提起,为什么呢?因为侵害之诉(Trespass)是为直接人身伤害设置的诉因,本案中的人身伤害并不符合过去对“直接”的定义。那时候,只要诉因是侵害之诉(Trespass),意图就不是重要的,过错也好,不含无过错也好都是无关紧要的。如果我打了你,你有权从我这里取得回复赔偿(看上去是不是很像是一种讨厌的矫正正义,实际上也确实如此)。但是人身伤害必须是直接造成的。

  
  然而,间接侵害之诉(Trespasson the Case)也不存在。这类诉因只对特定的人身伤害种类,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伤害,也无论是有过错还是不含过错。这样,可以以间接侵害之诉(Case)为诉因起诉滋扰责任或旅馆经营人的责任。间接侵害之诉(Case)也可作为丈夫与妻子或主人与仆人责任的诉因。间接侵害之诉(Actiononthecase)中过错并不是必要的要素。而且伤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间接侵害之诉(Case)都可为其提供回复赔偿。间接侵害之诉(Case)因其可覆盖面很广而被称作为兜底诉因。但是就像我希望指出的,间接侵害之诉(Case)其实完全不是一个兜底诉因。而且有一件东西间接侵害之诉(Case)是不能涵盖的,那就是故意实施的过错行为。

  
  斯科特诉牧羊人案(Scottv.Shepherd)中存在的是故意的、非直接致损的过错行为。它既不属于侵害之诉(Trespass)也不属于间接侵害之诉(Case)。对于十八世纪的法官来说,这样的结论就显得荒诞。为什么如果原告方是被出于过失的行为间接地导致了人身伤害就可以获得回复赔偿,而如果是被故意行为间接导致了人身伤害就不能能够获得回复赔偿?这完全说不通。如果法官看来事情讲不通的话,他们通常就会对此做点什么,尽管他们经常并不怎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或者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不过他们确实是在努力对自己面临的情形形成合理的看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