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身利益、尤其是司法专横权力的需要,即使是再合乎程序正义的司法决策主体,依然会存在着一些信息偏差与认识缺陷,例如本案中的陕西省高级法院,就陷入了这种以司法权力非法侵夺行政权力的认识误区之中。
其实,我之所以写文章提醒各位法律人要在关注“司法独立”之外关注这个案件本身、要注意这份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中存在的“司法权侵犯行政权”之问题,并非是想要反对某些激情四溢的法律人谴责“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观点,更不是表明我想要支持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送秘密文件干预司法审判的违法做法。
我只是想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启动一种新的思维和看法:或许在表面上看是行政干预了司法,但是在深层次看却很可能是因为司法侵犯了行政,非法剥夺了行政机关依法审批探矿权转让的行政权力--这种很可能存在的“法院非法剥夺行政机关权力”的司法审判也许将构成一种
宪法事件--而这种现象是我们以往注意不到的,因此,我们要继续关注并加以研究。
至于因为自己的行政权力被法院侵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由于自身的政治利益受损可以享有发言权。但是其理由之一(维稳。尽管不是全部的理由)、方式(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尽管实际上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的)、密函(信息不公开。尽管是使用国家机密文件方式的)等错误做法却在形式和程序方面出现了违反
宪法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的情形,这是侵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法院审判独立原则的,自然应该受到谴责!
被遮蔽的事实之二:法院帮助商人强夺巨额财富
在研究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时,我发现了一个令人深思的事实:本案原告虽然早在本案被告发现20亿吨煤炭储量(相关探矿权价值约为70亿元人民币)之前就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但是,原告一直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向被告支付分文依照合同应该支付的费用。原告是在获知合同范围内的煤炭储量已经被初步证实有20亿吨以后才开始履行合同的。为证明我上述的分析,我将报纸原报道相关内容复制如下:
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这份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合同中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2004年年底,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并于3月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