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物使用过程中的所有权归属
唐艳;李勇
【全文】
【案情】
某油漆公司与某汽车公司订立合同约定:油漆公司向汽车公司提供满槽油漆供其免费使用,但油漆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油漆公司。油漆公司按约定提供了油漆后,汽车公司便开始使用该油漆,每使用完一部分油漆,都从油漆公司续买了相同的油漆,以补足油漆达至满槽量而方便使用(因用于车辆涂漆,油漆需达至满槽或将近满槽量才能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合同终止,双方对油漆归属发生争议。油漆公司请求汽车公司返还满槽油漆。汽车公司表示拒绝,称油漆公司最初提供的油漆已使用完毕,油漆公司保留的所有权已消灭,汽车公司不应负油漆返还义务。
【分歧】
观点一:汽车公司不负油漆返还义务。油漆公司提供的油漆是消耗物,已使用完毕,其保留的所有权已消灭,且油漆公司事先已同意将油漆免费提供给汽车公司使用,汽车公司无支付油漆对价的义务。另外,通过汽车公司不断续买的行为,现在槽内的油漆是汽车公司支付对价取得,其所有权应归属于汽车公司,故汽车公司无须向油漆公司返还油漆。
观点二:汽车公司应向油漆公司返还满槽油漆。油漆公司保留了油漆的所有权,虽然部分油漆因汽车公司的使用,与汽车发生附合而使油漆公司对这部分油漆丧失所有权,但油漆公司又不断地对槽内发生混合的油漆取得所有权,最终槽内油漆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油漆公司,油漆公司应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
【评析】
要明确汽车公司是否对油漆公司负有油漆返还义务,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来分析:
第一,母漆的所有权归属。油漆公司与汽车公司订立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合同的约定,油漆公司并未将油漆的所有权移转给汽车公司,而是保留了油漆的所有权。即油漆公司提供的原始漆(以下称为母漆)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油漆公司。
第二,油漆所有权的变动。汽车公司将油漆涂上汽车,油漆因而与汽车发生附合。虽然我国《
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对附合制度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动产与动产发生附合,有可视为主物的,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根据该原理,本案中,因油漆与汽车发生附合,油漆的原所有权人――油漆公司丧失对该部分油漆的所有权,汽车的所有权人――汽车公司因而取得这部分油漆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