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友诉陈能清返还原物纠纷案
对动物作亲子鉴定的证据作用
洪畴佳
【摘要】对动物作DNA亲子鉴定,具有识别亲子关系的作用,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一司法技术手段已经能够很好地为司法裁判提供判断的依据。
【全文】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09)奉上民一初字第92号
〔案情〕
原告:刘全友,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农民,住奉新县上富镇金港村塘里组。身份证号码:362226530720031。
被告:陈能清,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奉新县人,农民,住奉新县上富镇金港村塘里组。身份证号码:36222619710320033X。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奉新县上富镇金港村同村村民,2008年春节期间,原告的母黄牛生下一头小黄牛,而被告也有一头类似的小黄牛,农闲时,两家都将自家的牛放养在山上,2009年11月10日,被告上山寻牛,将本案讼争的小黄牛牵下了山,该牛被牵回村庄后,被告又将其放出,原告发现后,便将其牵回自家的牛栏内,2天后,被告认定该牛是自家的,强行将牛牵走,双方争执不下,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讼争的小黄牛进行生物学鉴定,本院司法技术室于2010年4月16日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讼争的小黄牛(检材2)和原告的母黄牛(检材1)血样进行DNA检测,2010年6月21日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出具了一份法医物证鉴【2010】特107号DNA鉴定报告,检测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和线粒体碱基序列,支持本案中的检材1与检材2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审判〕
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讼争的小黄牛经与原告的母黄牛进行DNA检测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该小黄牛属原告所有无疑,被告应当立即返还并承担原告为此花费的相关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黄牛并承担其为此花费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三十四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