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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还是抢劫

  
  二、该案例分析中,此观点认为:张某先用铁锁被害人李某睡觉的房门,然后从李某的养殖场窃走4头牲猪,因此提出认定张某锁门的性质是判断张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笔者认为这确实是关键,但在分析这一性质还应有一个前提——被害人李某浑然不知这一情节。

  
  1 首先我国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包括使人昏睡实施抢劫,具体指使用麻醉药、安眠、药酒精等物品,使他人一时性或继续性产生意思障碍,陷入难以事实上支配自己财物的状态。使人昏睡,也就使人不能反抗,即压制了反抗,通说刑法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积极的使人昏睡,而不只是单纯的利用他人的昏睡状态盗窃财物。而后者只成立盗窃罪。即行为人在实施使他人昏睡的行为时,必须有夺取财物的故意,在他人已经昏睡的状态下才产生财物的故意,只成立盗窃罪。从本案的案情看行为人张某是在被害人自己熟睡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2 李某自陷的原因已排除张某抢劫罪的成立,但这样的前提下的张某的锁门行为如何看待。本案中张某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实施盗窃并在盗窃的同时将熟睡的被害人李某的房门锁上(其主观犯意是能偷就偷,偷不了就抢)但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行为时,并不以被害人知道,察觉行为人已实施了不法行为予以反抗为条件”,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实施了不能抗拒的行为这个说法值得商榷。我们知道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和抢劫的两手准备,携带凶器,夜晚潜入商店,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使用凶器便窃走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按照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行为时,并不以被害人知道,察觉行为人已实施了不法行为予以反抗为条件,那么此时我们就应该定为抢劫罪有违我国以主客观相同一的定罪原则);如果行为人事先做盗窃准备,在进入现场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抵抗,当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抢劫罪如果按照被害人知道,察觉行为人已实施了不法行为予以反抗为条件这两种情况就没有分别,这是有违我们在第一部分谈到的刑法理论中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规定以及关于以一般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来判断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否到达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大陆法系中认为的通说)。这足以引起整个理论的重塑同时有扩大抢劫罪的处罚范围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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