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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还是抢劫

盗窃还是抢劫


白江


【全文】
  
  疑案讨论:“深夜行窃,锁住被害人的房门,被害人浑然不知-盗窃还是抢劫”,有观点认为该案定为抢劫罪并陈述了理由。但笔者认为该案件还是定为盗窃罪为宜,陈述理由如下:

  
  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行为。就违反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取走财物而言,抢劫罪与盗窃有相同之处。正因如此,世界上有的国家刑法就有盗窃加暴力胁迫就是抢劫罪之规定。但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将抢劫罪规定为系以暴力、胁迫加强取财物的方法将抢劫罪与盗窃罪进行了原则性的区别,如抢劫罪是公开采取暴力、胁迫等其他,而盗窃是窃取财物,抢劫罪侵害了他人的生命、身体与自由,盗窃罪没有侵害这种权利等等。从抢劫罪的行为表征来看:

  
  1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含义——绝大多数国家都把抢劫罪的手段限定为暴力与胁迫,而不包括其它手段(但我国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包括其他手段如:使人麻醉等)。一般认为抢劫罪的暴力与胁迫或其他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其程度的基准通常采取客观说即以一般人的主观状态为准,只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时成立抢劫罪。

  
  2 强取财物的含义——所谓强取财物,是指行为人以暴力与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对方的反抗,违反对方的意思而占有财物。强取财物表明,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 抢劫罪着手的认定——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的抢劫故意是以开始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行为的就是抢劫罪的着手。所以行为人即使有抢劫的故意,并且已经夺取了财物,但如果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没有起作用),一般认为没有着手实行,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夺取财物时或后,被对方发现或阻止,行为人此时在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则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抢劫罪的着手,在这种情况下,盗窃罪被抢劫罪吸收,只成立盗窃罪。我国刑法分则269条有关于抢劫罪的转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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