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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密函干预司法”是否有理?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密函干预司法”是否有理?


梁剑兵


【摘要】虽然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法院发送密函干预司法的行为是有违“审判独立”的,但是并不等于这种“干预”是没有合理原因和正当理由的。法律人的理性要求我们在谴责干预司法的同时认真分析陕西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陕西省高级法院的原审判决在正确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都是存在重大瑕疵的,而这种瑕疵的存在致使“密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
【全文】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曾向最高法院发出“密函”,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探矿权合同纠纷案件发表“政府意见”被新闻媒体指斥为“非法干预司法审判”。笔者也赞同这个判断,这确实是一起行政机关非法干涉司法审判、侵犯审判独立的事件,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错误做法理应受到法律人的批评和指斥。

  
  但是,在中国,往往存在着一些合法的不合理、合理的不合法的事情,我在这个案件中也同样看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笔者在同意其他法律人对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干预司法”的批评意见的前提下,就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本身可能存在的疑问和问题提出以下看法和意见,供大家进一步分析和判断:

  
  一、原审判决“合法”吗?

  
  (一)该案原审判决对违约金的判决合法吗?

  
  司法判决的正确性首先体现为合法性,也就是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合同总价值为1200万元人民币,法院判决支付的违约金高达2760万元,同时将探矿权全部转入原告名下。这一判决是否合法?值得研究。

  
  我的问题是:首先,违约金数额已经超出合同价值,陕西省高级法院如此“自由裁量”很可能违反了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该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那么陕西省高级法院是如何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的呢?这是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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