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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刍议

  
  所谓公共空间指的是“根据该场所的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意志,用于公共大众进行活动的空间”[2]。也有的学者仍认为公共空间是“指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出入的场所,其标准是该场所的用途”[3]。由此可见,公共空间的性质是用于大众的活动的场所,公众进入该空间的的限制相对较少,与私人空间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学生宿舍是学校为了向在校学习的学生有一个休息的场所,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使用,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里的公共属性并不是指的广义上的公共性,而是指针对于学生群体而言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学生在休息期间可以任意出入宿舍(只针对同性宿舍或者混居宿舍而言)。学生宿舍的公共性随着空间的变化而愈加明显,具体到每一个单元或者寝室,则变成了多个学生共同使用的情况了。

  
  因此可见,学生宿舍并非简单的私人空间,而是在一定的小群体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正因为这种公共属性,使得一些侵权行为经常发生。

  
  二、宿舍使用工程中的侵权行为

  
  学生在利用学生宿舍的过程中由于权力意识淡薄,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与自由,经常不能适当的顾及到他人的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他人。

  
  1、侵犯他人空间使用权

  
  正如上文所述,学生宿舍的空间多由数个同学共同使用,但是在使用期间,空间的使用权是由各个共同使用人共有,而非某一个同学个人所有。具体到每一个寝室,空间是可以具体细分的,比如以床位为中心,可以将宿舍分为几个空间,或者根据地面的总平方数除以总人数,划分为相应的份额。但是在未细分之前,个别同学经常将自己的生活用品随便放置,造成他人没有空间或者很不方便放置自己的物品。实际上,侵占公共空间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空间使用权。

  
  2、侵犯他人的休息权利

  
  学生宿舍最为重要的功能,是为了能够使学生在课后有一个休息的空间。由于学生的居住多数是集中性的,但是每一个学生的生活习惯、爱好是不相同的,也就造成了其在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使得在学校统一作息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不在作息制度下休息生活的学生群体。对于学生休息权益的侵害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噪声污染,同一寝室的同学未能在统一的作息制度下休息,而是学习、玩游戏、看视频(不带耳机)、聊天、练习声乐、锻炼身体等,也包括相邻宿舍的同学大声喧哗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噪音,影响他人的休息。另一方面灯光污染,在宿舍内部主要是各种电器发射出来的光芒,如夜间的电灯、电脑、电视的屏幕、甚至包括手电筒、蜡烛灯的光芒。宿舍外部相邻的宿舍如果休息比较晚,偶尔也会有较强的光线射入,影响正常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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