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双方对房屋价值有争议,不一定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张三诉李四离婚纠纷案
钟建林
【全文】
【问题提示】
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共同房产的价值有争议,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要点提示】
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有争议,一般需要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但不能说只要一有争议,就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确认的价值与房屋所在地的市场平均价值大体相当,法院可以据此直接确认房屋价值,而无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XXXX年X月XX日)
【案情】
原告:张三(女)
被告:李四(男)
原告张三诉称:我与李四2003年初相识,200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六年来,李四既不负担家庭开支,也无意生育小孩,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严重缺乏沟通交流。李四还时常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恐吓威胁,2005年圣诞节期间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想解除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但李四百般刁难,故意拖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判决:1、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2、张三对夫妻共有房产XX市XX区XX小区XXX号房屋(下称XXX号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被告李四辩称:张三的诉称并不属实。我为了与张三共同生活,在XX市购买了住房,为了安排张三到XX市工作和迁移户口而东奔西走,且多次从外地寄钱、寄物给张三,负责家庭生活开支,尽到了丈夫之责。然而张三对这一切视而不见,毫不领情,对我总是冷漠无言,不理不睬。尽管这样,我还是极力维护家庭,希望得到理解和支持,付出了诸多努力。张三仍然不予配合,反而委托律师致电我所在的公司以收集我的工资收入证据,给我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双方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属实,但并不是我有意造成的,而是张三故意不生小孩。张三要求分割的XXX号房屋是我婚前购买的,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依法不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综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张三与李四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9月12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李四婚前在日本留学,婚后继续留在日本读书、工作,直至2008年1月回到XX市工作。双方婚后长期两地分居,一直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相隔甚远,交流沟通不多,且一见面即争吵不休,夫妻关系淡漠。2005年圣诞节期间,李四和张三再次发生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此后虽然李四想努力维护家庭,挽救婚姻,但收效甚微。双方几次商谈离婚一事,均因财产分割事宜意见分歧太大而未能谈妥。张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XXX号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