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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之一体化构想

  
  (第二款)除非有相反规定,本法分则的犯罪适用于单位。”

  
  2.删繁就简,删去不起实质性作用的条款

  
  删去“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样的条款。根据总则的第31条的本意,分则只需规定仅适用单位“单罚制”[18]或者对单位量刑幅度有特殊规定的条文,在无此类特别规定时,则适用自然人犯罪的规定。

  
  3.反思量刑幅度,弥补悬殊量刑之缺陷

  
  上文列举的黄光裕案中已经提及,个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在量刑上相当悬殊,无疑是刑法的一个漏洞,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笔者建议修正量刑幅度过于悬殊的条款。量刑应当依照量刑情节而定,对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理应同等对待。

  
  总的说来,单位犯罪作为97刑法修订的一个亮点进入刑法调整范围时,立法者并未全然理顺刑法主体的体系。从本文的分析来看,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实行差别对待的理由并不充分,尤其是立法、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使这一论题更为显见。笔者在此大胆提出“一体化”的建议,并初步勾勒了条文设计,使这一论题见之可行。当然,一体化的设想具有某种程度的颠覆性,本文几千字而已,尚且不能做深入的实证分析,域外法考察也无源、流的探微[19],理论界、司法界的看法也未过多提炼,提出的某些见解难免有不足之处,但求能抛砖引玉,见教于大方之家。

【作者简介】
骆路金 (1986—),男,宁波大学法学院09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
【注释】 龚培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3年第3期。
马志忠:《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评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
石碧波:《非法人团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145页。
石碧波:《非法人团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0—61页。
笔者认为,法令禁止是法人“不可为”,自然限制是法人本身“不能为”,这些是法人保持法人“适格”的必然结果。
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莫开勤:《贷款诈骗罪立法评说》,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2页。
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卢勤忠:《刑法应设立单位贷款诈骗罪》,《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
马东:《<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于志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条竞合理论的一种解释》,《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在这一问题上,可参阅:陈灏珠:《建议细化我国<刑法>量刑的幅度》,《前进论坛》2000年第4期。赵建高、徐剑:《应调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
晏妮:《我国单位犯罪与美国纽约州法人犯罪之比较》,《台声·新视角》2005年第7期。
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当然也可以在刑法总则第五章“其他规定”中设置该条,成为解释性条款。
依据学界主流观点,单罚制在我国只有六种:私分国有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分则在法条设计上应重点把关此类罪名的特别说明。
在法史上,美国虽继受英国法人犯罪,但采用“特殊规定”、“专门规定”的方式,此后较多的立法与美国类同。这背后的因果源流是笔者未深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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