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之一体化构想
Primary reserch on the integration of crime about unit and natural person
骆路金
【摘要】单位犯罪进入
刑法调整范围是
刑法体系完善的重要举措,然立法之简陋,规定之隐形矛盾和司法解释对
刑法理论的冲击,暴露出单位犯罪并未“适格”地进入
刑法领域。针对此不协调现象,本文提出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化之设想,分差异性比较及“一体化”理论的提出,现行立法背离一体化理论的表现和实现一体化的制度设计来介绍,以求能理顺单位犯罪在
刑法中的体系。
【关键词】单位犯罪;适格;差异性比较;一体化;制度构想
【全文】
单位入罪至今已有13年,作为标志性的修改之一,
刑法打击单位犯罪有法可依,同时
刑法的体系结构也得到了重大完善。然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在
刑法分则中出现了不下50次,除与
刑法总则的规定相衔接外,从立法技术上看,不得不说此法甚为简陋。同时,这样的表述埋下一个隐性的前提:单位与自然人不可等同,单位入罪应作特殊处理。
刑法适用平等是
刑法基本原则之一,但为何在
刑法适用中会出现自然人与单位差别对待的现象。是单位在
刑法上不具有与自然人同等的人格,还是单位在
刑法上应享有特殊的待遇,法条设计是否合理?这有待我们进一步考察。
一、差异性比较及“一体化”理论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