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球化法律市场上的制度竞争与买方激励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交通、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国家法域为单位的全球法律市场已经形成,出现了全球法律市场与国内法律市场并存的新格局,这是法律市场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在全球化法律市场上,各国成为了法律市场上相互竞争的“厂商”,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为了给本国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人才、资金和先进技术,各国立法者争相优化本国的法律制度。
全球化法律市场的形成对“法律产品”消费者的行为选择带来了新的变化,使其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自由。在国际法律市场存在的大背景下,买方的法律消费行为也呈现出了跨国选择法律产品的趋势。本文开始时提到的蒙牛、汇源等知名品牌企业将自己的注册地选择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的做法正是这一新型法律消费行为的表现。投资者之所以将注册地选择在国外,而将实际经营地选择在国内,其实与他们是否爱国并无必然联系,民族感情无法真正解释这种行为选择的实质。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投资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行为选择的主要目标。正如中国考生将自己的国籍迁移至遥远非洲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享受我国高校对外籍考生的优惠录取政策这种看似荒唐但却非常符合逻辑的行为一样,国内的投资人将自己的企业注册在偏远的海岛上,其真正目的也不难理解,就是为了以外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身份享受我国法律对待外资或外国企业的优惠措施而已,这种选择恰恰是理性的和合乎逻辑的。这些现象再次表明,有些法律制度可以像商品一样被消费者根据自身的偏好选择消费,而这种跨国界的法律消费正是现代全球化国际法律市场的一个主要特征。
四、蒂布特模型及其引申:法律市场上的卖方激励传统的政治学观点认为,如果人们不喜欢现任领导,只能通过选举的方式来选择新领导,但是选举制度的运转是繁琐的,而且成本非常高昂。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市场通常是由各种利益集团掌控的,他们可以通过金钱和形式上的投票来影响政治,而其选择结果却并不一定真正代表公众利益。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接受者,公民只能“捆绑式”消费政府的既定的“公共产品束”,公民不可以凭自己的偏好在选择消费其中一部分的同时放弃对另外一部分的消费。因此,传统的政治学观点认为,除了通过选举制度影响立法外,公众个体的其他行为选择对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没有影响,公民个体很难改变法律制度的现状。而法律市场理论的提出对传统的政治学的这种理论可能是一个挑战。
(一)蒂布特模型美国经济学家蒂布特较早注意到了选举活动以外的公民行为选择对政府制定政策法律行为的激励作用,并将这种激励机制称为“用脚投票”。他指出“在无法直接影响法律的情况下,有时人们可以通过选择从实行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制度的州搬迁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州的方式来影响法律”。(注释6:转引自Erin A. O’Hara and Larry E. Ribstein:LawMarke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27. Peop le who lack the abilitly influence laws sometimes can influence the law app lied to them by exiting stateswith bad laws and moving to states with better ones.)1956年,在研究财政体制设计问题时,蒂布特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引申到了地方财政体制设计中来,集中探讨了有效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方式及所需要的条件,对地方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其理论模型被称为蒂布特模型。(注释7:蒂布特模型TieboutModel包括七个假设,即消费者在各社区间的流动不受任何限制、各社区的公共产品/税收组合的信息是充分、可供选择的社区数量是很多的、社区选择不影响就业机会、公共产品或服务在社区间没有外部性、任一类型的社区都有一个最优规模、低于最低规模的社区会寻找新居民以降低平均成本。该理论提出后的50多年来,人们仍不断对其原创性的成果进行认识、探索和完善,并将其研究扩展到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公共经济学以外的更为广泛的领域。)在其分析中他洞察到了民众“用脚投票”的行为选择对政府决策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