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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陪审,败也陪审

  

  第一个是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员资格问题,包括法律人能否担任陪审员的问题。剑兵教授在其文章中多次谈到“陪审员应该由法盲担任”的观点。诚然,他对“法盲”做出过宽泛的解释,并且谦虚地说自己也属于“法盲”。但是如此宽泛的“法盲”界定显然不能作为确定陪审员资格的标准,因为那就会使所有法律人都具备陪审员资格了。从历史角度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确实曾经把熟悉法律的人或者说法律职业人员都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其主要原因在于从社会中选出的绝大多数陪审员都不熟悉法律,如果陪审团中有个别人是熟悉法律的,那么他或她就很容易左右整个陪审团的裁判意见,而这显然有悖于陪审团集体民主裁判的原则。我注意到,剑兵教授在其文章中对此也作了很好的说明。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了解法律的人比较多了,而且法院也面临候选陪审员资源不足的难题——许多美国公民就不愿意履行担任陪审员的义务,因此这项限制在逐渐放宽。以我在美国留学的西北大学所在的伊利诺伊州为例,法学院的教师在1990年还是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但是到1992年就可以担任陪审员了。当然,律师、检察官等法律实务人员还是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另外,剑兵教授说英国历史上曾经有让乞丐担任陪审员的做法,并且举出了郎咸平教授未能当陪审员的事例,于是就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穷人和文盲才是陪审员的最佳人选。我不能否认这种“乞丐入团”和“教授出团”的真实性,但这些恐怕并非普遍现象。在美国,一个流浪汉是很难成为陪审员的,而诉讼律师也不能简单地以候选人是教授为理由来将其赶出陪审团,因为这会构成挑选陪审员过程中的“歧视”。当然,如果律师能给出这位教授不适宜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具体理由,或者通过行使“无理否决权”来让教授“出团”,那就无可厚非了。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南美洲采用陪审团审判制度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在规定陪审员资格时还对候选人的财产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安提瓜和巴布达,年龄在18-65岁之间而且在当地有价值5000美元以上的财产或者工资超过5000美元或者其他形式的收入超过2000美元的人才可以担任陪审员;在格林纳达,陪审员必须在21-65岁之间,懂英语,财产价值2000美元以上或者年收入在200美元以上;在蒙塞拉特,陪审员在21-65岁之间,而且拥有价值超过2000美元的土地,或租用财产的租金每年超过400美元,或年工资超过2000美元或其他年收入超过1500美元;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地恩斯,陪审员的年龄是18-60岁,懂英语,拥有财产的年租金超过40美元或房屋的年租金超过240美元,或者年纯收入超过480美元。这些规定背后的含义是无须赘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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