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政府在企业濒临破产时担当的角色来说,笔者并不否认政府对濒临倒闭的企业予以救助的做法。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单元,因此企业的活动将会影响整个经济生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市场具有许多内生性的缺陷,这些缺陷单单依靠市场自身无法克服。尤其是在市场动荡之时,市场的这些缺陷更为凸显。这时候就需要政府这只强有力的手来适当干预经济。所以,政府在经济生活中适当的作为远比放任自流的方式要好得多。这方面成功的例子不在少数,浙江省台州市政府的在金融危机高危期对濒临破产企业的适当干预就是一种很好的政府作为。2008年,由于经济危机的冲击,一度经济高速发展的台州市,面临大量企业倒闭的风险。台州政府为了挽救企业,在这场救市战斗中,实施了一系列危机应对措施,包括政府注资濒临破产的大型民企,成为民企大股东之一,以防止龙头企业的资金链危机殃及民间金融,酿成社会危机;政府参股民营担保公司,以政府信用帮助解决企业互保链危机;在台州这个第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诞生地,由政府主导民企进行股权结构重构,吸引外资和国资进行改制,等等。[12]政府的这一系列措施,不但帮当地企业解决了资金链断裂问题,挽救了一些企业,还化解了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当然,笔者并不是要强调任何时候都要由政府来干预企业破产与否。当企业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且已经无可挽救时,政府须要抛弃错误的政绩观,对企业放手,让其顺应市场潮流按法定程序消亡。
第二,对于如何化解来自银行方面的阻碍,最终还是要依靠改革相关法律文件来实现。笔者建议,对于国务院、国家经贸委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几个通知,应适时进行调整。当一个法律制度无法反应社会现实需要,无法应对亟待解决的社会诉求时,那么它的存在对于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国家经济的繁荣无疑是意义不大或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不仅在中国这片法治意识薄弱的本就积贫积弱的土地上消融了善良的人们对法律可能的信仰,也导致法律规则应有的效能出现一种边际递减效应。[13]
【作者简介】
刘坤,单位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网络文章:马丽:《金融危机下中国
企业破产法被束之高阁》,
http://www.chinainsol.org/show.aspx?id=216&cid=52 ,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5月8日。 期刊论文:王卫国:《论重整制度》,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85页。
网络文章:汤维建:《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化构建》,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0810,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2月11日。
期刊论文:汪世虎:《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探析》,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1期,第57页。
中文专著: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8页。
论文集:邹海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57页。
网络文章:《破产重整概念为弱市中风景线 尚无重整失败案例》
http://www.dzwww.com/rollnews/finance/201002/t20100211_564092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2月11日。
网络文章:《破产重整 多少ST公司能“咸鱼翻身”》,
http://www.chinanews.com.cn/cj/cj-ghps/news/2010/02-23/213307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2010年2月23日。
报纸文章:《台州:政府重塑草根经济》,载《南方周末》,2009年10月14日C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