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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初探

  四、理论上的反思及完善
  
  责任政府的构架关键在于在正确确定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行政问责制的设计。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方面,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些地方政府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政绩观指导下,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许多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看似责任在企业,实际根源在政府。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失,政府环保责任成为一纸空文。目前我国现行各单项环境资源法律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主要调整对象,而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主体的职能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统一监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分管部门相互之间职能交叉、缺位、错位现象大量存在。
  
  (一) 促进国家完善环境立法,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水平
  
  首先,政府应积极推动环境立法的变革,使环境立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我国现有环境立法上所遵循的体现污染者个体责任和单纯治理责任的“谁污染,谁治理” 原则,与环境保护、环保产业的发展社会性、公益性特点不相适应,通过制度创新构建起社会利益群体利益均衡的环境法律制度,确保环境责任分散化、社会化,推广至全体社会成员,确立“污染者负担”和“受益者补偿” 原则。为公益性环保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解决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提供法律理论依据。
  
  其次,加强环境行政立法,制定与环境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直接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引导环保产业规范化健康发展。环境法律的存在,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法律空间,但是它并不能直接解决环保产业的发展问题,必须通过环境行政立法将相关的环境法律具体化,制定相应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才能更好地直接适用,将法律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的法律空间由理性转向现实。为此,各级政府还应通过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环保产业标准,发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方法,促进开放、规范的环保产业市场的形成。“环境立法,应授权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社会保护环境,可以对环境利益提供更为全面和充分的保护。”[6]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予以确立,使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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