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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初探

  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较, 政府在行使环保职能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3]1、政府有征税权。政府可对污染企业和绿色企业实行差别税,也可对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征收差别税来引导生产和消费, 并对环保产业给予必要的补贴。2、政府有禁止权。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禁止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我国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实行的禁伐, 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中实行禁猎、禁捕和禁采。3、政府有处罚权。政府通过立法对破坏环境者进行处罚,如对企业违规偷排污水处以罚款和停业,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4、节省交易费用。政府通过要求参与来对付环保中的搭便车者, 对于那些可从公共物品中获利的人, 则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成本; 特别是在政府建立完善的社会环保体系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充分、逆向选择和搭便车所提高的交易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摩擦费用。
  
  1962 年, 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卡尔森发表了《寂静的春天》, 揭开了民众环境保护运动的新篇章, 由此引发了美国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大讨论,促使美国内政部对滥用化学杀虫剂进行调查,农业部加强了对农药注册的审查。美国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并迅速在其他发达国家引起反响。
  
  正如《斯德哥尔摩宣言》所宣告的:“各国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现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具有庄严的责任。各国政府应加强现有环境管理机构的能力和作用。”[4]二十一世纪的环境保护必须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活动,政府必须积极参与并履行自己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把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结合起来,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以人、自然和社会的协调和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另外,“人类中心主义”或者“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向科学文明的价值观过渡本身需要一个过程,而从价值观转变到行为实践,也需要各种经济条件的支持。理论上,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必须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新的价值观,或者应当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即坚持“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5]
  
  三、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内容
  
  (一) 政府责任的内容
  
  政府在现代社会的民主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需要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尽管我们需要防止过分的国家主义倾向,这已为二十世纪的社会实践所证实,是以巨大的历史错误。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是,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的最好解决方式,依然不得不依靠政府这一强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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