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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初探

  
  分析和认识政府失灵并不是要否定政府在环保中的必要作用, 而是指出政府行为的局限性, 明确政府干预的有效区间和方式。上述种种失灵现象有的已有所改进, 但是政府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缺乏竞争机制, 失灵现象仍会存在。无论如何, 环境保护将是21世纪政府的主要职能。以市场的力量改善政府的作用,以法律法规纠正市场失灵, 以及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数管齐下才是环境问题的治理之道。
  
  环境资源利用及影响是一个长期过程,不确定性和短期计划会使人们在依赖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活动中,过分追求眼前利益和当代人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资源的代际分配,从而导致环境和资源利用可能带来的不可逆后果。人们的行为选择在短期内是理性的,但从长远看来,这又是短视和不理性的,人们仅仅是为了眼前的局部利益而放弃了长远的根本利益,这就是不理性。人们对待资源的问题,一旦缺乏相应的合理选择,是违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利于人类的永恒发展和延续。归根结底,环境污染就是人们对公共物品总体的非理性利用超过了环境能够容纳的限度。因此,环保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发挥作用提供了潜在空间。
  
  二、政府的地位与政府责任
  
  现代政府是一种责任政府,政府必须对公众负责,必须维护公众的根本和长远利益。环境保护问题就是一种典型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的矛盾,需要做好对这一矛盾的协调。“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新的政治概念, 是指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中, 使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基于一定的政治原则向人民负责的政治制度安排[2]。责任政府的基本内涵包括使政府义务和政府权利相对应的制度安排。权利和义务并不是绝对对应的, 人民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 也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政府行为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角色,承担必要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有不断扩张的趋势, 与之相适应, 责任政府还意味必须使自身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力成比例地发展。责任政府不仅是口头的表示, 还是一种责任制度的安排。责任政府要求政府承担应负的责任,持一种“规范的观点”, 即主张以有约束力的规范平衡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并且由于政府拥有权力往往具有冲破人民约束的力量,所以主张法治、宪政的观点。责任政府作为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 就在于以“法治”的观点、宪政的观点约束公共权力, 建立使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有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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