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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初探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初探


Research on Environment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曾兆晖


【摘要】本文通过对环境问题特殊性的分析,论证了政府在其中的应有责任。深入地解析了环境责任的内涵,从而反思我国政府环保责任制度的缺陷,给出了可行的对策性分析。

【关键词】环境责任;公共品;责任政府
【全文】
  当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产生于所有社会成员直接或间接对环境资源的使用,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所有社会成员生存的环境质量,甚至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主体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国家、法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概莫能外。因此,政府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无论政府是否是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始作俑者,其作为社会中的重要组成成员,都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
  
  一、环境责任的特殊性
  
  环境问题源于社会成员对环境的不科学使用,其解决也依赖于所有的社会力量。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主要指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是因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过量地向环境排放物质和能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而引起环境的不良变化,环境破坏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过度地向自然索取物质资源而导致自然和生态的不良变化。环境问题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的特点。
  
  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环境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因为无法进行明确的产权界定,无法实现各种权利的明确归属,也就是说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此时就需要政府这一强势的公权力的介入,能够带来对权属不明状态的冲击,从而推动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品问题的合理解决,实现整个人类的共有福利。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和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使得完全依赖市场价格机制来谋求环境与经济的协调是不现实的,而且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其使用和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在环境资源领域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和市场的交易费用太高以至无法由市场自发来提供,同时在使用上容易形成“公地的悲剧”,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出来。[1]
  
  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清晰的产权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然而,臭氧层、干净的水、清洁的空气等环境资源具有不可分割性,其产权难以界定或者界定的成本很高。环境资源在产权上的难以界定,将导致所有人都可以在无需付费的情况下自由享用和无节制地争夺稀缺的环境资源,其结果是造成环境资源的过度浪费,甚至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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