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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税管理体制研究

  四、中国资源税征收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重新确立资源税征收目的,完善资源税立法
  
  面临着资源日益枯竭的危险以及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应改变资源税的立法仅仅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简单目的,强化资源税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功能。一方面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到立法形式上,鉴于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以及资源税所具有的宏观调控性质,资源税的立法应在坚持《宪法》、《税收征管法》的有关原则基础上,由全国人大修正通过颁布《资源税法》,用正式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资源税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二)改革资源税管理体制,完善资源税收分配制度
  
  由于资源税具有突出的宏观调控的性质,因而对资源税的原有的管理体制必然要进行改革。资源税理应由现实中名义上的共享税改为中央税。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上来讲,一是在资源税政策层面由中央统一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资源的开发分配;二是调整征收管理体制,将现行的海洋石油资源、其它资源税收分别由国、地两个税务系统征收改为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考虑到资源税的征收专业性比较强,可由国税部门委托授权于国土部门征收,或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征收;三是改进资源税收的划分,将资源税统一收归中央国库,由中央统一资源税收的使用;这样不但可以反映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属性,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资源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价值,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
  
  (三)完善财政税收配套制度,确保资源税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资源税是作为调节中央、地方、企业利益分配矛盾的重要工具,资源税管理体制的改革必然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相当大的阻力。因而作好财税税收配套制度的改革就显的相当重要。首先,在财政体制上;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考虑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区域特性,给予更多的转移支付,保障地域间的相对公平;推进资源价格政策改革,使企业把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内在化,逐步提高资源价格; 建立完善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全面认识资源的价值用途,并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确实可行的补偿办法等。在税收上,协调中央企业与地方发展的利益关系,改革有关税收制度,原来是地方收入的资源税划归中央后,由于资源税的税额在地方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一直不是很大,若能适当提高地方在其他税种(如地方企业的增值税)中的分享比例,不但未降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也能更好的的反映各个税种所处的地位和应具有的功能,更为资源税管理体制的改革的顺利推行排除掉了最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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