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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税管理体制研究

  
  首先从资源的性质来看,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资源税应该属于国家税收。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在资源税的立法目的转变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后,资源税更多的被赋予了一种对经济和社会宏观调控的功能。我们国家财政的级次通行的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财政收入范围是由各政府的事权决定的。划分财政范围一般遵循以下标准:凡是规模庞大、需要巨额资金和高新技术才能完成的支出,应由中央财政承担,否则由地方财政承担;财政支出受益对象遍及全国的,属于中央财政范围,仅及于某一地方的,则由该地方负担[4]。据此,可以看出实现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应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划分财政收入范围是以财政支出的范围为依据,作为具有宏观调控性质的资源税则理所应当的应属于中央财政。然而现行的分税制的管理体制不但将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除外)的征收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更是将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除外)的收入划归到地方,与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的资源税存有明显矛盾。
  
  三、国外有关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一)国外有关国家的税收管理体制实践
  
  英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因而其也是一个税权高度集中的国家,税收立法权完全属于中央,只有中央政府有权决定开征税收,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不能设置税种、开征税收。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石油收入税、遗产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机动车辆税、博彩税等。地方征收的税种有市政税和营业房产税。在1995-1996年度中,英国政府总收入为2719 亿英磅,但地方税仅有92亿英磅[5]。英国的中央税收征管划归两个征管系统负责。一是直接税征管系统,由国内收入局负责征收。二是间接税征管系统,由关税和消费税局负责征收。这两个征收机构均受财政部的监督指挥,并直接向政府财政大臣负责。同时英国税收管理中一个最大的特点是核定税额和办理征收是分别进行管理的。这样做无疑有利于核定单位和征收单位各负其责,各负其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按征税机构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德国实行以联邦、州、地方三级或两级共同征收的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各州的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予)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6]。德国的税务管理机构设置三个独立系统:联邦税务司和关税司、州税务局、区税务局。联邦税务司负责起草税收法令、条例,掌握各地税收情况,协调和指导各地区的税收工作。关税司负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工作。各州财政部内部设有税务局,下面设直属税务所,负责征收属于州的固定税收。区一级设税务局,只负责征收区的固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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