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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税管理体制研究

中国资源税管理体制研究


The Study of Resources Tax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翟建超


【摘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资源进行征税应体现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在管理体制上采取是由地税征收、地方独占资源税收人,不但与资源税设置的目的相违背,同时在实践操作上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拟通过对资源税管理体制的基础理论分析,通过与国外有关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的实践分析,提出了对我国资源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国税征收,税收共享。

【关键词】资源税;管理体制;分税制
【全文】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与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各级政府在税收管理中相互关系的准则[1]。我国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以来,在对资源税的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即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收收入由国税征收,收入完全属于国家之外,其余各类资源税均由当地税务局征收,税收收入归当地政府。这种分税管理体制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变及大力发展基础产业的过程中,为充分调动各个地方的积极性,加快我国经济和产业的发展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随着资源的日益耗竭,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理念的确立,原有的资源税管理体制显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论证,并结合国外有关国家的实践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资源税征收目的的转变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93年底,由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性和资源环境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该条例在对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上采取的是按销售量征税,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赋税情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幅度税额,其制度设计理念更多的是强调资源税在调节不同资源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对资源税的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重视不够。例如,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限于几种矿产品和盐,这导致目前未列入征税范围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资源、水资源等的大量浪费和破坏;从量征收,而不是从价征收,税额较低,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使生产者利润空间不断扩大,刺激生产者超采滥采,丢弃边角料;开采者交纳的资源税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税率高低与该资源的利用效率无关,与资源的开采环境无关,没有考虑资源回采率、资源开采者是否超采、是否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地质塌陷等,以至不但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容易造成资源所在地区的重大环境危害。以陕西榆林为例,该市目前一半以上的国土面积处在开发中,局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首先是地面塌陷。仅神华集团采煤形成的塌陷区已达27.7平方公里,近年神府煤田塌陷已诱发多起地震。其次水位下降,部分地区出现用水危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以来,榆林市内大量的地下水被疏干,水资源分布时空发生很大变化。开发前榆林全市拥有大小湖泊869个,现在仅剩79个,湿地大面积萎缩使生物多样性锐减。第三是环境污染。煤矿井下涌水,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土地、河流的严重污染。运煤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土地已不能耕种。煤矸石大量外排,不仅占用大面积土地,而且造成了大气环境的严重污染。第四是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发生。仅陕京、陕宁( 夏) 等四条天然气输气管线铺设破坏植被面积就达100 平方公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发生[2];其实际实行的结果是导致企业缺少动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不能激起资源开采企业和资源使用企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改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内在热情;这种制度设计理念不但无法面临资源日益枯竭的危险,更与可持续发展模式下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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