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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完善刍议

  
  此案的最大意义是世界贸易组织终于允许环保非政府组织有权向争端解决专家组提交事实材料和相关法律意见,并表明了争端解决机制采纳有关法律意见的诚意,从而为国际环境法主体理论开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社会团体,它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主要包括:(l)学术性社团,如学会、研究会等;(2)专业性社团,如基金会;(3)联合性社团,如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4)行业性社团,如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
  
  另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它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的一项独创,国外并不存在此种组织形式。[1]在这里,为更好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我们就不得不提及另一概念――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上与事业单位在活动领域、服务宗旨方面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利用企业、个人等社会资产,后者是利用国有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种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职业介绍所、民办福利院、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等等。
  
  就目前来看,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影响力不大,从事的都是比较初级的活动,究其原因,除了发展历史比较短以外,我国现行的对非政府组织的严格的管理体制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政府对环保非政府组织加强“监督管理”最主要的措施就是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我国是这一管理模式的典范。所谓“双重管理”,是指社会团体同时要有两个部门负责管理,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把好登记关,对已经登记的民间组织严格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其业务主管单位要负担领导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制度。所谓“分层登记管理”,是指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管辖范围,必须与社团的活动范围相一致。而“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大管理力度”则更是目前环保非政府组织政策的核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唯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不但具有审批登记、颁发证书的权力,而且要负责对已登记的民间组织进行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必要时还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撤销登记、公告注销等措施对违规或违法的民间组织进行处罚。《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广泛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中请筹备。”也就是说,只有先找到一个愿意“管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才有可能成立社团。该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中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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