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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完善刍议

  
  他们充满活力的激进行动,向世人展示了他们献身于自然的英雄气概。无数人怀着对“绿色和平勇士”的崇敬之心,加入环保的行列。直到今天,绿色和平依然尽量保持着“甘地式”的非暴力行动,延续他们的环保之路。绿色和平是激进派环保组织的代表,在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历史中,这样激进的集体行动具有强大综合的宣传效果。组织集体活动不仅仅能使参与活动的人受到环境保护的教育,更是以其富有号召力的实际行动,充分宣传了组织的环保理念,扩大了组织的影响。
  
  (二)参与立法及政府的决策
  
  在民主政体下,对于政府来说,影响政府决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社会舆论的压力。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宣传并不具有强制性,非政府组织并不拥有国家机器的力量,因此要么改进法律以约束政府,要么促使政府行动起来支持他们。环保社团的专业人员不受政府的支配和企业利润目标的驱使,可以通过对环境问题的专业研究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参与政府决策。环保社团并不仅只是政策被动的接受者或批评者,它们还是政府创造性政策的倡导者和促进者,可以推动政府调整其发展与环境方面的政策。环境保护需要集体行动,单个个人的呼声和行动不能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在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环保非政府组织的运动导致了上百部法律的通过,“这可以说是美国立法史上的一次壮举。”〔8〕
  
  在美国《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的创制过程中,环保非政府组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其中最著名的是1969年成立的匹兹堡反对烟雾和污染组织(Pittsburgh一based Group Against Smog and Pollution)。长期以来,与空气有关的政策一直受由钢铁工业领导的工业联合会的控制。匹兹堡反对烟雾和污染组织联合当地的钢铁工人活动家,为改变州和地方法规进行院外活动。他们通过各种活动向立法和管理层施加压力。例如,给污染工业颁发“肮脏的格蒂”(Dirtie Gertie)证书,出售装有清洁空气的罐头瓶,夸大地区空气质量,运作自己的控诉支部,向管理机构提交市民的控告等等。
  
  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对政府环境决策方面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以英国为例,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环保非政府组织已上升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一支举足轻重的压力集团。在20世纪80年代初以前,许多环保非政府组织将环境恶化仅视为是企业和政府的逃避所致,主要关注污染的后果;到了80年代下半期,环保非政府组织已意识到个人在破坏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它们不再只单纯地注重对环境恶化后果的警告,而是着重强调解决问题的方法,开始日益关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和行为的变化,它们意识到自己不得不采取些“营销学”的办法,将保护环境兜售给人们,为民众提供他们所想要的环境服务,他们逐步有意识地营造一个受过环境教育的消费者群体,通过人们的消费倾向来影响企业的生产以及政府的决策,在80年代后半期兴起的“绿色消费运动”就是这一努力促成的结果;再次,这个时候欧洲共同体对各成员国环境政策的约束力越来越大,英国一些环保非政府组织充分利用了这一时机,向布鲁塞尔派出游说人员,通过欧共体的决议间接作用于英国政府,这一费边主义策略尤其是在环保非政府组织难以直接影响国内政治生活时十分有效;最后,它们同官方下属环保机构和团体的关系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两者之间的信任感有所加强,到80年代后期,广大环保非政府组织不再对官方下属的环保机构以辛辣的批评,反而给予它们应有的支持,以促使其在环保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它们逐渐学会了运用已有的政治资源对决策层施加压力,较好地实现了政治、社会和技术的组织化,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也日益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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