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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突围: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重新梳理
  
  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与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法律对于制度的安排至关重要,面对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建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分析进路。
  
  (一)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
  
  遵循公平的指导思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公平价值应该涵盖平等和正义这两种法的基本价值。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关于正义,博登海默认为,“正是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6] 公平理念在环境法中已经日渐得以深化和扩展,具体来讲公平包括包括代内公平(同一代人之间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的公平性)和代际公平(即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的公平性),甚至还包括物种之间的公平。
  
  (二)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生态补偿机制旨在通过经济、法律、政策和市场等手段,解决一个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增量问题和改善区域间的非均衡发展问题,逐步达到和体现区域内的平衡和协调发展,从而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使生态资本增殖、资源环境永续利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1、公平原则。2、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3、确保大局、兼顾小局原则。4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5受益者补偿原则。6谁保护,谁受益原则。7区别补偿分层次补偿原则。
  
  三、建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生态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经济学与循环经济理论、生态学理论等基础上的一种合理模式。1992年以来,国际社会已经广泛地开展相关的制度研究。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政策调整到国家立法调整以及地方立法试点的渐进过程。生态补偿涉及不同的投资保护主体的利益关系及责任关系,单靠过渡性的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来推进生态建设很难形成长效机制。我们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依靠具体可行的法律制度来调节各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生态补偿机制稳定高效运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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