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坤,单位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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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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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徐国香:《信托法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04页。
Schotland,Twentieth Century Fund Report,Abuse on Wall Street:Conflict of Intreset in the Security Markets(1980),p.4.转引自王苏生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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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炳俊.公司型基金: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2)63-64。
在美国,一般将基金公司的董事划分为一般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责方面作用匪浅,而在日本和英国,具有相同职能的机构分别是监察人(日本)和附加董事(英国)。
张敏娟:《我国公司型基金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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