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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探究

  
  (二)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变更

  
  1.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本文所讲的主体变更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二者发生变更的事由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或托管资格。也就是说二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时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时,主管机构介入取消其从业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辞任。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基金合同事先约定,否则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辞任。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选出新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做好交接事项。

  
  2.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一般涉及以下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计算方法的变更;对投资组合方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投资领域的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变更等。上述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生效。

  
  3.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包括: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基金存续期限的变更;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追加等。和内容变更一样,客体的变更也要经过法定程序方能生效。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终止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终止的事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基金法律关系的设立。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其终止事由当然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约定的情况发生,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第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这种情况下,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主管机构解除基金法律关系。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运用基金财产中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主管机构责令解除该法律关系, [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话,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终止。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且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进行清算,并依法将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给投资者。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分析

  
  (一)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权利义务

  
  由于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公司是作为投资者身份的集合,代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建立信托法律关系,因此本文将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权利义务放在一起讲。

  
  1. 基金公司与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分工

  
  作为投资者身份的集合,基金公司往往代表投资者行使大部分权利,如与其他当事人沟通,召集持有人大会(即股东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取得投资收益等权利,投资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基本上被限定在对基金重大事务的投票决定权和特定情形下直接起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上。除此之外,作为基金的投资者,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与其他基金投资者享有一样的权利,即基金受益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基金份额赎回权。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这种权利分工是相对科学的,符合成本、效率、专业化等原则,较好的处理了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分工,体现出现代公司型基金制度强调基金公司的功能,淡化投资者个人作用的趋势。 [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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