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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概述

  
  【基本原理解析】

  
  本案涉及物权的概念、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权的特征以及与债权的关系等问题。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是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之一,其通过购买多种被告发行的游戏卡进入游戏,获得游戏时间及一些虚拟装备,其丢失的虚拟装备如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这些属于“虚拟财产”,应该作为物权的客体,于是,原告李某对诸如生化装备、毒药、生命水、战神甲等虚拟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就是物权,属于民法中的财产权。原告李某取得网络虚拟财产之后,产生了物权法律关系,李某是权利主体,李某之外的人属于义务主体;标的是生化装备、毒药、生命水、战神甲等虚拟财产(物);内容方面,李某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他人具有不可侵犯的义务;李某对生化装备、毒药、生命水、战神甲的权利,从物权角度来讲,应该界定为享有物权(所有权),李某有权利管领支配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在他人侵犯这些财产影响到李某行使所有权之时,他可以通过自力或公力救济来寻求排他性保护,这种对世性完全符合物权的本质。但从债权角度来讲,李某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可以在另一个意义上界定为与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合同债权,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从原告李某和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来看,李某的权利是对人权而不是对世权,显然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更加清晰地理解了物权的对世性之本质。

  
  2005年作于上海
  (全文1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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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联系方式:
QQ:68190161
E-mail: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手机号码:暂不公布

  
  (本文选自作者参编的《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本人承担第二编“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占有”四章内容的撰写任务,以后将陆续刊登“物权法”的其他部分。另,本书编著时,《物权法》尚未颁布,正文所引相关文献为“物权法草案”。特此说明。)

【作者简介】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页。另外,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之权利,得对抗任何人。”
房绍坤、张洪波:《物权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259页。
粱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9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2页;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
笔者一直主张此种情形也属于“优先性”问题,由各个权利人同时享受优先效力。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可见此种情形下,抵押权人的顺序利益是同时享有的,也就是均享有优先权,只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已。
刘凯湘:《权利的期盼》,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194页。
参见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页。
关于事实物权的论述,参见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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