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依法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然发生效力的时间如何确定?根据物权法草案,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应注意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此外,就不动产登记而言,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关于登记机构义务。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②关于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物权法草案规定:“申请人自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起诉也不申请更正登记的,或者自人民法院异议登记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有证据证明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有权申请登记机构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③关于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更正后,原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未追认的,不发生效力。④关于预告登记。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物权法草案规定3个月)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具有预告登记失效事由的,债务人有权申请注销预告登记。⑤关于一物多权。一个不动产上有两个以上物权的,一个物权变更或者抛弃,不影响其他物权的效力。⑥关于登记效力。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有瑕疵的除外。⑦关于法律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⑧关于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动产交付。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但民商事交易日趋多元化,交付方式也突破了传统的现实交付,出现了所谓“观念交付”。动产交付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例,[8]一是交付公示主义,以转移占有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转移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转移占有为物权变动的要件,转移占有前,物权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我国《
民法通则》第
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主要是交付要件主义为主和交付公示主义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