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也就是说,无需以其他权利作为存在的依附或者前提就可以独立存在,比如某甲接受朋友馈赠的一个宠物狗,受赠人某甲对该特定的宠物享有的所有权即是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依存的,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比如前文中的某甲向某乙借钱,并把宠物狗抵押给某乙,那么,某乙对宠物狗享有抵押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必须以其借款债权作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属于从物权。
(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根据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范围不同进行的分类。完全物权是民事主体可以全面支配物所享有的物权,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基本权能;限制物权是民事主体在特定范围内支配物所享有的物权,限制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或者一定方面行使支配权能。比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是仅仅担保债权之实现,而一般不能行使使用、收益等权能。换句话说,在限制物权中,物权人的权能受到了法律或者合同的限制。
(五)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目的进行的分类。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支配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物权;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耕种、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就是以行使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如银行对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的抵押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银行的信贷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来行使抵押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担保的功能。
(六)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进行的分类。有期物权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比如典权、抵押权等,都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无期物权是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比如所有权,通常没有法律或者合同限定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权利是有期的。
四、物权的效力
在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将对物权的几个效力进行阐述,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强制力,它反应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3]根据这一定义,本书作者认为,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特性决定的,梳理物权的效力,应该全面体现出物权的特性以及由此决定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强制力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来源于物权在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物权具有支配性,物权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对特定物行使支配权能,从而决定了物权具有受法律保护物权人行使支配权能的强制力,在所有权(完全物权),物权人可以行使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具体权能;在其他物权(限制物权),物权人可以行使对他人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部分权能,任何妨害了物权人行使对特定物的支配权能,均可能会引起物权人的请求救济的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