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否定X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XXX〕电鉴字XX号《司法鉴定书》,违反该鉴定结论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支持某物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三购买了XXXX小区的房产后,2006年10月入住该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因张三所住房屋XX房的用电需要直接从某物业公司购买,故双方的用电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纠纷系某物业公司怀疑张三窃电而引发,并擅自停止对张三住宅的供电。但某物业公司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三窃电事实的存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某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