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答辩反诉称:某物业公司并不具备反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因为某物业公司只是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作为电力所有人的电力公司。涉诉电表安装在公共管理区域,由某物业公司管理,张三无法在不破坏电表保护装置的情况下窃电。涉诉电表处的外接铜线并非张三所接,鉴定结论也不足以表明张三实施了窃电行为。
电力法并没有授权某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停电措施。某物业公司的反诉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审判】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三系XXXX小区的业主,某物业公司系XXXX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同时,张三所住房屋XXX房的用电系由张三从某物业公司直接购买,故双方同时成立供用电合同关系。本案中,双方因张三是否窃电发生争议。张三主张没有窃电,某物业公司擅自停止供电行为违法,对张三构成侵权;某物业公司主张张三实施了窃电行为,产生了不明用电损失,侵害了某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停止供电的行为并不违法,并申请本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对此本院认为,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表明张三所属电能计量表计封盖已开启,并用铜线将计量表计内电流线圈接线柱短接,存在窃电事实,但并没有明确该窃电事实确实导致张三所住的XXX房产生了不明用电。鉴定结论所称的不明损失电量系根据《
供电营业规则》和湘经能源〔2006〕393号《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得出,并非张三所住XXX房实际用电量与同期所购电量的差额。在某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电能计量表上接线行为确系张三所为的情况下,仅凭鉴定结论不足以认定窃电系张三所为。又因该电能计量表安放在XXX房所在单元一楼楼梯间内,属于小区的公共管理区域,系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的对象,并不为张三所控制,故某物业公司应当对涉诉窃电事实自行承担基于管理不力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某物业公司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窃电事实系张三所为的情况下,以张三盗窃电力为由,自行停止对张三所住XXX房的供电,给张三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其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三关于停止侵害,恢复正常供电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某物业公司基于涉诉电能计量表上存在窃电的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履行管理职责,要求张三承认窃电系其所为,其做法虽有不妥,但并没有对未经查证属实的张三盗窃电能这一事实在不特定的公众范围内加以传播,没有导致不特定公众降低对张三人格的评价,没有侵犯张三的名誉权。故张三关于停止侵害名誉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 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某物业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张三存在侵权用电行为,赔偿不明用电经济损失 1 654.38元,因某物业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三与其主张的窃电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故该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