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张三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入住XXXX小区,先后于2006年10月9日、11月17日、2007年1月19日、3月9日、5月4日、7月3日、7月21日、8月24日共计购电 度。截至2007年10月2日,张三所属电能计量表内余电414度。
张三诉称:张三是XXXX小区XXX房的业主,某物业公司是XXXX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2006年至2007年,张三向某物业公司足额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用(使用电卡购电),但某物业公司以张三盗窃电力为由,于2007年10月3日将张三的住宅用电切断。张三多次找某物业公司的主管人员协商,要求停止侵权,恢复供电。某物业公司称张三必须书面写明有盗窃电力行为,改正错误后才恢复供电。张三对此不能接受,并委托律师出面协商,某物业公司以同样理由拒绝恢复供电。期间,张三曾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公安派出所认为张三不存在盗窃行为而未立案处理,并责令某物业公司恢复供电,但遭到某物业公司的拒绝。张三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小区的供电系统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某物业公司只负管理义务,却以不为张三正常供电为手段,胁迫张三承认自己存在窃电行为。某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三的名誉,而且导致张三无法正常用电,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某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对张三的正常家庭用电;2、判令某物业公司停止侵犯张三的名誉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
某物业公司辩称:张三确实有窃电行为,事实上侵害了某物业公司的财产权利。某物业公司采取停电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某物业公司也仅仅要求张三承认错误,并不存在传播张三窃电事实的行为,故没有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张三要求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反诉称:张三的电表人为故意接线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窃电,被某物业公司发现并要求承认窃电事实后,张三拒不承认窃电事实,反咬某物业公司制造虚伪现场进行诬陷。某物业公司依法采取停电措施,并一直控制窃电现场。张三曾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反映情况,派出所认为此事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而未作处理。后来张三擅自与其他业主联系,违反
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私接电源,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安全隐患。张三的行为违反了
电力法和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请求法院确认张三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 65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