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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事实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事实



——张三诉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钟建林


【摘要】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事实,可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全文】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XX号(XXXX年XX月XX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中民一终字第XXXX号(XXXX年X月XX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张三。

  
  被告(反诉原告)某物业公司。

  
  张三是XXXX小区XXX房的业主,2006年10月入住该小区。某物业公司是XXXX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用电方式,张三与该小区的全体业主一样,直接向某物业公司购电后用电。具体方式为:张三使用智能充值购电卡从某物业公司购电,价格为每度0.63元,然后将购电卡插入安放在张三居住的XXX房所在单元一楼楼梯间墙壁上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为张三的XXX房供电)内进行充值,充值后张三的XXX房才能用电。某物业公司所卖电能系某物业公司以每度0.56元的价格从电力公司购进。为张三XXX房供电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与该单元其他住房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一样,被集中安放在一个电能计量表保护柜中。该保护柜有铁皮门锁,由某物业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

  
  2007年10月1日,某物业公司在检查中,发现张三XXX房电能计量表的计封盖已开启,计封盖被取下置于保护柜底板上,有铜线将计量表计内电流线圈接线柱短接,认为XXX房存在窃电嫌疑,遂联系张三,要求张三承认窃电事实,并控制现场,对该单元的电能计量表保护柜加贴封条予以保护。张三否认实施了窃电行为,某物业公司遂于次日上午11时开始对张三的XXX房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仍未恢复供电。争议发生后,张三曾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反映情况,当地公安派出所因故未作处理。因被停电,XXX房中不能正常用电,张三遂自行从同一单元的XXXX房业主李四家中接上一根电线到自家的XX房中用于照明。

  
  为了确定张三XXX房所用电能计量表上是否存在侵权用电事实及侵权用电数量,本院应某物业公司的申请,委托具备“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不明损失”等事项鉴定资质的XX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X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XXXX〕电鉴字X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1、用户张三所属电能计量表计封盖已开启,并用铜线将计量表计内电流线圈接线柱短接,其行为属于窃电行为;2、不明损失电量为2626kWh;不明损失电量电费为165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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