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比较,显然,在处理存疑的纠纷时,进行先民后刑的选择,是平衡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最佳选择。
二、谦抑与纠纷处断的选择刑法是民商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乃至宪法等刑法以外的一切法律实施的后盾法,这一属性决定了司法谦抑的必要。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说过:“刑罚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1}这段精辟的语言,不仅说明了刑法立法谦抑的必要,也说明了刑事司法谦抑的必要。因为动用刑法,就有可能伤及无辜,把善良公民或者虽有过错但不至于构成犯罪的公民变成“罪犯”。司法的谦抑,是指司法应当节制、谦虚,司法之手不能伸的太长。表现在民事纠纷处理上,法院(法官)不能主动寻找案源,必须“坐堂问案”,没有当事人起诉,就不能主动启动审理程序;当事人未予请求,法官无权进行裁量,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表现在刑事领域,无罪推定成为首要的程序原则。启动刑事程序之前后,都应当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无罪之人。是否有罪,须经合法组成之法庭依法审理后裁决。一般来说,当案件介于两种可疑状态,即既象是民事纠纷,又象是刑事案件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先按照民事纠纷审理。这是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必要延伸,而有利于被告原则又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谦抑,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后,还表现为定罪上的疑罪从无和责任上的疑罪从轻。这都是无罪推定的题中之意和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具体展开。定罪上的疑罪从无,是指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不能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是,应当作出无罪宣告。责任上的疑罪从轻,是指证据充分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只能证明总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模糊的因果关系,即只能证明因果关系的第一个层面,而不能细致证明其第二个层面,无法确定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定。它在处理一切共同犯罪(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共同犯罪)案件中有重要应用价值。比如两个人在飞驰的列车上同时往车窗外扔酒瓶,结果其中一只酒瓶把路人打死或者重伤路人.的情形。证据只能证明两个人都实施了危害行为,但无力清晰地证明究竟是谁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此时,按照疑罪从轻原则,最符合正义的处理即要求全体参与行为实施的被告人都承担刑事责任,但责任承担都从轻发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