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量排除性证据规则的确立,使得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受到严格的限制,也使得违法获取的证据可以被及时宣告无效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对于严格规范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行为,维护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宣示了很多有益的原则和理念,却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造成不少制度和规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究其原因,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没有确立宣告无效的程序后果,使得当事人无法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按照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无制裁则无法律,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为各种法律程序确立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只有为当事人确立有效的司法救济之路,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才能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和遏制。
新出台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确立了较为具体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的同时,对各种证据材料的排除性后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就为法庭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设立了可操作的规范,为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取证行为确立了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宣告无效。例如,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相关笔录和清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法庭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法庭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过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
这些排除性的证据规则,有些是针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的,有些则是直接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而确立的。这些新的证据规则,为公诉方的证据确立了严格的法庭准入条件,也为刑事法官拒绝采纳某一存在严重问题的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有了这些规则,将来的刑事审判就有望维护基本的程序公正,对于减少伪证、减少冤假错案都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确立,可望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涉及人的生命,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将会带来极为负面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后果,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国家的政治形象。避免死刑案件出现冤假错案,应当成为刑事司法所要实现的首要目标。新出台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运用确立了较为严格的审查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每一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确立了审查标准,规定了排除性的惩罚后果,强化了它们的法庭准入资格;二是对死刑案件的证据体系和证明标准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这里主要就后一方面的规定略作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