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
陈瑞华
【全文】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两院三部”共同制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出了一系列的补充和完善,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反复研读两项规定的全文,笔者认为这些证据规则在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减少冤假错案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为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了法律出路长期以来,刑讯逼供问题成为一个屡禁难止的难题。无论是前几年发生的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还是新近暴露的赵作海案件,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程度不同地有着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不仅容易造成被告人被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刑事诉讼立法修改有个周期,相关证据规则也迟迟没有出台,无论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对于禁止刑讯逼供始终无法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新出台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非法证据”作为排除的对象,确立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系属无效的规则。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以及法庭的初步审查方式,强调控方通过提交笔录、音像资料或者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承担证明供述合法性的责任。不仅如此,相对于过去法庭任意拒绝查证刑讯逼供问题的做法而言,该规定强调控辩双方可以就供述笔录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庭在听取双方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专门的裁决。这些规定大大强化了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对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和限制,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尊重。这些规定一旦得到实施,势必可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也会促使法官认真履行程序性裁判的责任。一旦侦查人员不敢实施刑讯逼供,公诉人不愿移送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法官拒绝采纳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那么,彻底废止刑讯逼供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