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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意志与智慧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9个工作组的模式,为“灾区重建法案”的实施主体提供了基本雏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则为将来“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定实施提供了直接的立法准备,《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8]为灾区重建提供了进一步实施依据。


  

  (三)灾区重建的省、部配套措施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先期出台的一些部门文件也是“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银发[2008]15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的通知》,以及民政部2008年5月23日《关于对口支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的紧急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灾区重建法案”的具体内容构想1929年发生的全球性的经济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使得美国公众能够接受甚至要求政府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实施直接干预,在纯粹的自由企业和市场经济环境中引入地区和国家计划是历史的发展趋势,贫困与落后地区不能仅仅依靠各州政府自行解决。凯恩斯主张通过扩大政府开支,由政府出面兴办大型公共工程建设,来解决就业、促进消费进而摆脱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于1933年通过《田纳西河流域管理法案》(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Act),授权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TVA)以企业实体的机制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综合开发该流域。[29]美国1970年的《萨斯奎哈纳流域管理协议》(Susquehanna River Basin Compact),授权萨斯奎哈纳河流域管理委员会(The Susquehanna River Basin Commission,SRBC)。[30]上述两法案成为当代美国开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典型制度模式,也是现代市场条件下政府公共商事行为、调控管理行为的典型制度运作模式,对于论证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度发展模式有着重大借鉴意义。“灾区重建法案”的建构一方面需要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应当体现现代市场条件下政府公共商事行为和调控管理行为的结合。结合我国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本文认为“灾区重建法案”的具体内容构想体现如下:


  

  (一)法案的实施主体1、灾区重建委员会(Commission)我们必须区分民主合作性的Commission[31]和政府权威性的Authority,[32]考虑到我国灾区重建政府主导下多方协调的政治现实,灾区重建委员会可以作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之后的管理决策机构,协调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组织工作,由主管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委员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民主决策重大事项。


  

  2、国家成立政策性投资公司[33]


  

  灾区重建的政策性投资公司主要针对与灾区重建进程中市场失灵的领域,应当根据灾区重建委员会的授权组建,具体职能特点应当体现如下:


  

  (1)接受灾区重建委员会的领导,执行灾区重建委员会的决策,与民政部门的职能工作相区分,投资公司负责灾区重建工作的项目投资或项目融资。公司设立特别公众董事(special public director, SPDs),有权使用公司账目和卷宗,可以在公司职责运行的过程中主张公共利益和国家的经济政策落实等。


  

  (2)财政部主要出资,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机构也可投资入股构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资金主要部分来自国家灾后重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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