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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三、“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定基础与依据规划和产业政策是一国政府规划诱导和干预产业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政策,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优化配置,建立有效、均衡的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灾区重建项目应当属于中央专项规划,实施手段包括制定子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灾区重建法案”本身并不是灾区重建的具体规划,而是国家灾区重建规划得以贯彻落实的法治途径和法律保障。本文认为“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定基础与依据主要体现于如下几点:


  

  (一)宪法框架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目前施行的宪法,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灾区重建法案”是特别时期施用的特别之法,其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宪法框架之下展开。突发事件永远是对宪法和权利的考验,在平常状态下,法治社会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我调节自动运行着;除非出现违法情形,政府一般没有理由干预或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然而,一旦出现了紧急状态——譬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社会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持正常秩序——大量违法行为和事件发生所导致的秩序崩塌(或迪尔凯姆的social anomie,社会失范)[23],因而政府必须积极干预以解除社会危难。由于时间急迫,政府必须果断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公民的人身安全、健康或财产遭受更大损失。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某些决定和措施将不可避免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剥夺。[24]除了《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分散立法之外,中国目前还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紧急事件的处理方式之法律,这可以通过制定《紧急状态法》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特定地区特定时期规划产业政策法案的“灾区重建法案”,不宜包容在《紧急状态法》、《综合减灾法》的制定之中,也不可能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来解决相关问题。


  

  依据《宪法》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因此国务院将是灾区重建的核心领导部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于中央部委之间,中央部委与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军队系统与政府机关之间如何有效协调运作。现代行政事务高度复杂,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具体的实践中,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国家边防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以及目前的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二)党中央、国务院“灾区重建工作”的总体安排5月12日地震发生后,胡锦涛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中央决定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温家宝总理任总指挥,设立救援组、预报监测组等8个工作组。[25]5月18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进一步决定设立9个工作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地震监测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生产恢复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灾后重建组,水利组,社会治安组。[26]这9个工作组分别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领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调参与。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重点逐步向灾后重建转移,6月1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决定成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主要负责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为规划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30多个部门和有关方面为成员单位。2008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施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7],该条例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二是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安置资金、物资和临时住所的分配使用公开透明。三是对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损毁的重要公共设施的工程质量鉴定以及地震资料收集、保存、建档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明确了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原则、要求和程序,要求编制规划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意见,批准的规划要及时公布。五是对实施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环节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灾后恢复重建优先安排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住房、学校、医院等,并对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特殊要求。六是明确了恢复重建的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原则。七是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工程质量监管做出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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