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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意志与智慧

  

  5、赋予或承认不同规划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作为其相互博弈的法治基础。灾区重建规划的正确性、可行性,都要通过不同主体的博弈加以确证。“计划不如变化”,形势和情况的变化需要在博弈中将其向好的方向引导,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6、法治的灾区重建规划最终表现为不同主体博弈中的责任和救济,业务判断规则[12](business judgment rule)作为问责“角色责任”的基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中,通过该规则,衔接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令官员对其不作为、不恰当作为或渎职行为承担责任,又允许其有合理的失误,以利于官员的积极进取。


  

  7、“灾区重建法案”作为特定事项的特定立法,在施用期间上往往会限定于一定的年限,与其他一般立法不同。[13]类似特定事项的特定立法往往会促使相关事项一揽子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为以后实践提供制度经验。


  

  经济法理念指导下的“灾区重建法案”追求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高度统一,特别立法的特定目的与其他政策目的多元并存,有助于社会经济法律调控目标的综合实现,是政府主导的特别立法与原有制度资源的协调并用。经济法的作用是独特的,“灾区重建法案”将为我国经济法治建设进程写下重要一笔。


  

  二、“灾区重建法案”的政策目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背景下的灾区重建(一)地震瞬间凸显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5·12”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自然灾害,近10万人丧生,无数家庭支离破碎,数百万人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灾难凸显了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的城乡差距,自然灾害往往会给那些居住条件差和乡村地区的人群带来更大的伤害。近30年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我国大多数居民拥有了更多财富,但我国同时也是全球贫富分化最为严重的主要经济体之一。[14]这种差距从大城市居民与欠发达的小城镇或农村居民之间的强烈对比就可见一斑,北川县城距离震中160公里,伤亡惨重;成都距离震中仅90公里,损失相对小很多。这其中的原因不可能仅仅是地质构成差异。我国目前的城市人口约为6亿人,仅占全国人口的45%,而美国的城市人口比例超过了80%,我国的城市人口还有可能大大增长。[15]随着城市化进程,数千座无名小城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每年都有多达1,500万农民结构性转移——成为“城里人”。新兴的小城公共财政能力薄弱、公共基础设施匮乏,众多民宅往往是越便宜越好、建得越快越好,这样小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成为地震中最易受到伤害的人群。[16]


  

  我国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构成了灾区重建最重要的社会背景,“灾区重建法案”的构建不仅仅在于促进灾区的生产自救和经济恢复,还必须放眼于促进灾区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17]工业化、城市化不仅体现在受灾地区的直接损失,而且工业化、城市化主导着整个救灾的过程。越是工业化、城市化高的地区越能够调动资源进行救援,越是工业化、城市化低的地区,则越可能缺乏得到援助。工业化、城市化不仅体现于经济发展水平,更是体现于地方政府的公共经济管理能力,只有具备较高的公共经济管理能力的地方政府才有可能调动更多的救灾资源。在这个意义上“灾区重建法案”对灾区分类分级管理就实属必要,只有分类分级管理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实质正义,才能更好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灾区重建一方面必须依赖中央政府平衡协调地方发展布局的政治权威,另一方面中央政策的推行落实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配合。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二)灾区的市场生态重生——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发展观的灾区重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18],是国家宏观政策得以实现的法治途径和法治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多元化、区域利益多元化,灾区重建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无法仅仅通过市场机制完成,也无法仅仅依赖国家财政投入完成,必须要在政府主导下,综合运用财政、产业、金融、税收等多种政策工具,通过政府调整与市场调整相耦合的经济法调控机制才能实现[19]。以经济法的理念为指导,结合灾区重建的具体社会经济条件,本文认为灾区重建的关键在于如何最有效的调动一切可能的积极因素,如何最有效的配置一切可能的资源。“灾区重建法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从社会本位出发,如何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民间的合作机制,政府需要将它原本独占的职权适当的转移给社会,“官民”积极有效地携手合作,一道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体现出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高度统合[20]。


  

  “灾区重建法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具体落实“十一五规划”和17大报告的要求,促进灾区城乡统筹的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制度设计上侧重于解决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持续,根本方式是统筹兼顾。[21]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及个体之间等各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些差距可能是其本身的禀赋不同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禀赋之外的原因所致。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制度原因造成,仅靠个人努力是无法消除的,需要政府的政策改进来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形成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中国共产党17大报告则进一步提出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含义就是指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为促进居民基本消费的平等化,并以此来分担居民消费过程中的风险而进行的一系列公共行为。促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关涉到居民消费的个体行为,而且关涉到区域间的差异发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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