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意志与智慧
“5·12灾区重建法案”的经济法理论思考
赵忠龙
【摘要】灾难是文明的衍生物,我国当下需要灾难的规则化治理。本文通过分析灾难规则化治理、“灾区重建法案”和经济法的作用,以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灾区市场生态重生为“灾区重建法案”的政策目标,论证了“灾区重建法案”制定基础、实施主体、政策工具和政策工具目标,试图提出经济法理论背景指导下“灾区重建法案”的轮廓。最后本文进一步思考了灾区重建与社会秩序重构、经济法理论指导下的制度变迁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延伸问题。
【关键词】灾难;灾区重建;工商社会;经济法
【全文】
一、灾难的规则化治理与经济法的作用(一)灾后重建不仅需要效率,更需要公正灾难是文明的衍生物,没有文明自然就不会有灾难;正是因为有了灾难,文明才拥有了对抗灾难的意志和智慧。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汶川的8.0级地震震撼了全世界,给我国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强震,中国政府迅速采取了果断、有效的救援措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深入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鼓舞了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坚强决心。中国背靠世界最大的大陆,面朝世界最大的大洋,属温带季风性气候,历史上多有自然灾害。中华民族的所有秉性都根源于远古时代抗灾的需要,以致在生产力水平还不足以使个体自立的条件下较早的形成了国家。[1]灾难无法避免,我们会用科学的态度坦然面对,会用我们捍卫文明的意志和智慧重建美好家园。多难亦可兴邦,诚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言,灾难是对公民德性的历练与政制体制的完善。[2]
从一般意义上讲,中国社会风险的累积与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也是密切相关的。按照西方风险社会理论,进入现代化的一定阶段后,必然伴随社会风险的增长,并进入风险社会。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当今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风险是现代性的基本要素,风险社会是现代性的重要特征。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当前,“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3]他认为:“风险概念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4]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也认为,风险概念标识了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根本差异。[5]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1000亿~2500亿元,[6]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自然灾害已经成为阻碍我国乃至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现代工商社会要求我们,抗击灾难不仅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顽强的意志,更需要我们规则化、制度化[7]的面对灾难。任何社会之中都会无法避免的存在风险,现代法律根植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并建立于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上,是一个社会之中自由、权利(力)、风险与责任的分配机制。[8]在现代工商社会灾难规则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灾区重建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讨论的核心议题就是“灾区重建法案”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经济法是经济高度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调控和参与经济之法,这是各国经济法的相通之处。经济法的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9]依经济法理念,社会整体的经济生活应当是自由的、有效益的、有秩序的,这就决定了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公平和效益等的高度统合。现代工商社会的灾区重建,是灾区社会工商业生态文明的重生。经济法天然的契合于现代市场条件所要求的政府、民间对等合作,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灾后重建,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灾区重建典型的法律调控模式。“灾区重建法案”旨在有效、迅速推动灾后重建工作,重建城乡、复兴产业、恢复家园。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拟从经济法的角度论证一项可行、有效、公正的灾区重建的制度发展模式,并试图探索我国今后灾难规则化治理的制度建构之路。
(二)“灾区重建法案”的经济法特性、立法技术及其法律适用[10]
经济法超越传统形式主义法学,强调经济与法互动背景下,合理性与合法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调整。经济法是民商法调整基础之上的二次调整机制,更为侧重调整的目的、手段和效果。[11]
1、“灾区重建经济法案”是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特别立法,在立法技术上属于政策性特别立法。立法目标较为单一,旨在促进灾区重建,而不宜承担过多的功能目标。灾后重建工作,适用本法案规定;本法案未规定的,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但其它法律规定较本法案更有利灾后重建,则适用最有利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灾区重建法案”是在已有法律基础之上的二次调整,是法中之法。其运行基础、运行程序及法律责任之追究,需要依赖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作用。该法案的起草将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为基本依据,体现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协调。
2、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治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高度统一,该法案将提供判断政策合法性的程序和合理性的标准。本法案为“灾区重建”具体政策的出台提供政策目标、政策依据、政策标准和制定程序,是具体政策目标实现的法治基础和保障。
3、灾区居民可以援引本法案的规定对政府、企业或其他主体提起诉讼,法案的实施依赖政府主导,法案适用则需要司法审查,政府主导与司法审查相结合。
4、该法案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法律调控机制,注重协调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协调不同效力层级、部门的经济法规,是程序与实体的高度融合。其具体的实现,需要以国家的整体组织力,政府及各国家机关协同一致,日常、滚动地围绕着规划行事,力求达到既定的目标和效果,这是现代法的规范和法律调整的一种高级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