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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安全原则

  目前,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宣言中,已经非常明确地将“风险预防”贯穿其中。如《里约环境发展宣言》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证据为理由,迟延采取符合成本收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③1982年的《内罗毕宣言》指出“与其花很多钱,费很多力气在环境破坏之后亡羊补牢,不如预防起破坏”。④
  
  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全球各国都负有适用环境风险预防措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广泛而且是普遍的;(2)世界各国可以根据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自有的技术能力,负有相应的环境预防义务。但是在面对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时,任何国家都必须在全部力量范围内承担应有的义务;(3)对所有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妥善的规划;(4)加强国家内部以及各国之间的环境预防宣传活动和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有关大自然的知识应以一切可能手段广为传播,特别是应进行生态教育,使其成为普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⑤;(5)在环境风险将要发生,或已被证实发生之际,该国负有重要的通知义务。《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8条、19条指出“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家环境产生突发的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力帮助受灾国家”、“各国应将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国界的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预先及时地提供通知和有关资料,并应在早期阶段诚意地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6)各国内部和国家之间在加强环境风险预防联络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风险预防相关机构的建立、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从而将共同的环境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此外,各国不得以国家之间历史的、民族的、经济的、政治上的冲突为凭借,向对方国家输出或提供恶意的、根本不存在的环境风险报告,保持各国在环境利益上的共生共荣。(7)应密切监测自然过程、生态系统和物种的状况,以便尽早察觉退化或受威胁情况,保证及时干预,并便利对养护政策和方法的评价。⑥
  
  二、全程控制
  
  在生态安全中,安全的意识和意义贯穿在人类任何一项活动的始终,不管其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除环境风险预防外,还必须在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在源头和过程中实现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达到最小化。所谓全程控制,是指人类的任何一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的、经济的、军事的、政治的、自然生理的行为,都必须在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出现之前或已经出现,实现从行为源头到行为终点的全过程控制,将环境风险、危害降到最低。或类似表述为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①其特征可以归结为:(1)全程控制适用于人类的诸多行为,涉及到一切可能的领域,条件是指要是能够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不管该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社会的、生理的都必须在法律和规范的约束范围之内。(2)全程控制的目标在于将环境危害降到最低。我们不能仰赖全程控制达到不构成危害的目标,因为在人类的智力和能力范围之内,是不可能穷尽人类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的。(3)全程控制可以根据控制的阶段划分为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4)全程控制强调的是控制行为的一贯性和连续性,要求在人类行为过程中特别是被证明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中实现对行为外部性的严格防守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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