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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安全原则

论生态安全原则


On Ecological Security Principle


张辉


【摘要】安全是生态环境国际法保护价值体系中第一位次的价值目标和取向选择,只有在首先保证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在根本上首先解决人类的生存威胁问题,法律的作用是在生态危机不断出现的时代在法律规范上保证人类的一切行为都符合生态学中安全概念和安全意义。环境法律中的生态安全原则包括风险预防、全程控制、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生态安全原则;风险预防;全程控制;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
【全文】
  生态安全是一个在生态环境与安全交叉领域上出现的新概念,它的提出反映了人类对由环境破坏引起的安全问题的深切关注。一般认为其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与人类生存休戚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防止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退化削弱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第二,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性破坏。在环境正义中,安全被确定为生态环境国际法保护价值体系中的第一位次的价值目标和取向选择,因为只有在首先保证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在根本上首先解决人类的生存威胁问题,法律的作用是在生态危机不断出现的时代在法律规范上保证人类的一切行为都符合生态学中安全概念和安全意义。其次,才是对更高层次的价值需求,如自由、平等、幸福等。
  
  法律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作为一种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制主体的行为来达到法律预先控制的目标。生态环境国际法保护就是要通过一种权威性的规范对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保存、改善和政治环境资源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控制,控制的目标在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安全,即从生态学的角度始终保持生态系统的良好运行和资源利用的科学性,致力引导人类的行为与生态规律相互融合,倡导有节、有制、有限、最优、预防、治理的资源利用理念。由此,生态安全原则内在地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风险预防
  
  风险预防原则(principle of precaution),也称为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迟延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①在国际层面上,风险预防原则是尊重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延伸,是一项国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首先它强调在环境意识当中尤其是在全球环境保护以适当中首先要突出民众的环境风险预防意识。生态环境的变化很多情况下都是在潜移默化和不容易为人察觉的状态发生和进行的,加上环境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和环境影响上的隔时性和隔地性,我们的环境内国法、国际法都必须在法律的层面上树立并传扬环境风险的预防意识。其次,风险预防原则就是生态安全原则的第一阶段,强调人类及其国家必须采取实际行径控制一切有害于或可能有害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其基本含义为,在国际性、区域性或国内的环境管理中,对于那些可能有害于环境的物质和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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