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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

  
  一、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一)间接性
  
  与环境污染损害的其它特点相比,间接性是其第一,其它皆由此衍生。这个特点又是其与传统损害的本质区别,即不是直接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介质发生的。如“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石油是最普遍、数量最大的污染源,全世界每年经各种途径流入海洋的石油总量达1000多万吨。自1993年以来,我国已变成纯石油进口国……根据有关油船溢油方面的统计数字,1976—1986年间,我国沿海共发生386起油船溢油事故,溢油量16326吨,这期间发生了南洋轮溢油8000吨的特大事故;从1987年到1996年,10年间发生了溢油事故1856起,平均每两天一起,溢油量5803吨。”[3]溢油对海洋养殖业、捕捞业及海上航运业、旅游业等将间接产生严重损害。又如最早发生在日本九州岛不知火海之滨的熊本县水俣市,后又在新泻发生的至今仍令日本人毛骨悚然的怪病,主要临床症状为运动共济失调,知觉、视力、听力、步行、语言等障碍,神经错乱等。随着病症的加重、病区的蔓延,初以为是地方流行病,继以为是上天的惩罚,后经几十年努力才确定是日本自二战后最大的人为公害事件所致,是某工厂向水俣湾长期排放含汞废液导致人或其他生物摄入有机汞,使有机汞侵入脑神经细胞而引起的一种综合性疾病,人们没见过这种病,不知道何因,就把它以发病地为名叫做水俣病。水俣病是环境污染引发食物链连锁反应最终造成大规模中毒的事件,从水俣病的名称即可看出,人们对致病原因是何等的茫然。病名病因的未知性折射出的是环境污染损害的间接性特点。
  
  (二)潜伏性
  
  由这个间接性特点派生的是环境污染损害的潜伏性或叫隐蔽性,可分为环境潜伏性和身体潜伏性两种。所谓环境潜伏性是指致害物质一般是透过环境媒介缓慢发生损害的,所谓身体潜伏性是指对人体的伤害也是在人体内逐渐积累而后爆发的。这个特点使得传统法律“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认定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潜伏性不仅是隐瞒了为害的原因,还隐瞒了为害者,为害物或为害者好像是在以环境为掩体玩“借刀杀人”的游戏。
  
  (三)长期性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导致的损害多数情况下包括两方面,一是直接损害,如即时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及紧急扑救所花费用,二是其遗留的致害物以及扑救物在环境中持续为害。前者,严格而言,不是环境污染损害,后者才是我所讨论的内容。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都是随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而循序渐进、不断积累起来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侵害的,这种侵害具有很长的潜伏期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及日本最近因地震所致核电站事故,因核物质的半衰期几十乃至几百年、上千年,其时间跨度非常长远。其它环境污染物也是在环境中持续释放的,从向环境排放行为开始到该污染物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的发现,再到污染物释放完毕,一般都要经过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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