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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


On Procedural Prescrip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 Compensation


张景明


【摘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之三年及最长时效之二十年与立法目的而言,实在不相适应。基于环境污染损害间接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因果关系模糊性、证据获取困难性、当事双方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性等原因,学界多建议延长其最长诉讼时效至30到50年,但缺乏合理性依据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判例参考。在不改变现行诉讼时效期间及“有明确的被告人”之起诉条件规定的情况下,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之“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并致害人时起计算”,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问题,且可以适用于环境破坏损害赔偿诉讼。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最长时效;起算点
【全文】
  诉讼时效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却是一个前提问题,没有了时效的保护,其它权利似乎最好免谈:你有权起诉,但你已绝对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更加令人感到棘手,它已经比一般时效多一年,但这一年之长远远达不到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受害者的保护目的。据报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有望在‘十一五’期间出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在规定责任者处罚金额时,不仅要考虑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更要考虑其所造成的人体健康的损失;不仅要考虑近期损失,更要考虑远期损失。同时,该项法律还将参考国外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提高健康方面的赔偿在赔偿金总额所占的比例。”[1]据此,新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的焦点还不在时效上,对环境保身的损害的生态补偿问题也是语焉不详,含糊其辞,“近期”、“远期”指何时何期顾左右而言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手握有主张权利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追求正义、公平和至善的法,必须要有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相配合,才能使正义、公平落到实处”[2]试问,丧失了时效的保护,就像失去了主张权利的宝剑,法尽头,何处可得法律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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