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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分析

  
  在具有明显区别的同时,自然资源法与民法之间还是存在有一定的相互联系的。尤其是在当今市场化的条件下,如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目前自然资源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多部自然资源法律的修改也都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所确认和调整的财产关系和流转关系构成了市场经济中社会关系的主要类型。因此,自然资源法需要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民法的部分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自然资源立法中可流转的自然资源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设计,以促进我国自然资源要素市场的逐步形成与确立。
  
  (二)自然资源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也是与自然资源法有着明显相关性的法律部门之一,甚至直到目前为止,依然有部分学者坚持认为自然资源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自然资源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还是相当明显的,行政法是从根本上无法涵盖自然资源法全部内容的。尽管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内容在整个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规定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仅有以命令和服从为主要内容的对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围绕自然资源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的。考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全过程,尽管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权力的介入干预保证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实现,但从根本上来说这个过程依然是一个社会经济过程,即便其中包含有相当比重的生态化的因素,但这一过程的启动和实际运行最终还是要靠经济方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作为内生变量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除了行政管理的内容之外,自然资源法还应该是一部经营的法律,既然有经营的内容,那么在法律制度与规范的设计上就必须充分尊重并运用经济规律,合理地设置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各种经济权益,比如生产性权益、使用性权益以及流转性权益等,并同时促进和规范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流转局面的稳步形成,从而不断地提高自然资源法的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效率与水平。在保证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同时,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市场化与社会化经营,是自然资源法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方面之一,显然,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行政法的作用领域。正是有关自然资源市场化与社会化经营的问题,形成了自然资源法与行政法的根本区别所在。
  
  当然,自然资源法的发展与完善与行政法也不是截然对立的,尤其是行政法理论的不断进化和演变为自然资源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及合理化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近年来,在行政法的理论中更加地强调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要求行政方式逐渐实现从干涉行政到给付行政、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转型,体现从高权强制到低角度服务的指导思想转变。在这种观念的推动下,国家对自然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实现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的变化与改进,越来越多的倡导性规范出现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之中,对社会公众参与的各种促进和保障措施也逐渐变的明确和具体,而且在原有的自然资源法惯用的行政强制机制之外,具有明显弹性特征的行政制导机制也逐步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中形成。应该说,自然资源法在这些方面的不断完善是与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和丰富有着密切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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