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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分析

  
  (二)破除相关部门法之间的门户之见
  
  相关部门法之间的门户之见并由此产生的诸多论争,也是影响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展开正常研究的重要因素。前文所述的几种不同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基于部门法研究的成见而在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认定上产生的明显分歧。一般而言,相对保守的学者为维持原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往往主张将自然资源法归入既有的法律部门,以免对现存法律体系的“和谐性”造成影响;而对于一些传统法律部门的学者,则因其对自身所属法律部门的理论偏向以及对自然资源法的片面理解,而不遗余力地对自然资源法属于该法律部门进行充分的论证甚至论战;还有一些本身就与自然资源法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比如环境法,也往往基于对本学科及自然资源法的片面理解,主张将自然资源法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尽管这种看法的确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是以对学科体系的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充分考虑为基础的。应该说,这些基于门户之见而形成的理论观点难免会带有过多主观的因素,这就非常容易忽略对自然资源法自身进行全面的和客观的完整理解,所得出的结论也必然是片面的。因此,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研究必须破除相关部门法各自基于自身理论倾向而产生的门户之见。
  
  (三)体现自然资源法自身的演化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从总体上来看,自然资源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到目前为止其仍然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还没形成相对稳定的法律精神与统一的内在逻辑结构,这必然会对自然资源部门法属性的研究造成一定的困难,如何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充分考虑自然资源法的发展现状并兼顾其不断完善的变化趋势,的确是一个相对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这也是长期以来对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无法形成一致看法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在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问题的研究中,首先还是要加强对自然资源法长期以来在发展变化过程中内在规律性问题的研究,总结出其中的支配性因素,在此基础上充分把握自然资源法的发展方向,保证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分析和认定与其理论进化趋势保持一致。另外,与上述指导思想相应,在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研究的过程中,还必须要具有发展的动态眼光和观念,应该看到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最初特别物权法的私法属性并没有影响到其后来由于国家干预的介入而表现出一定的经济法或行政法的理论特征,而这些经济法或行政法的特征也并不意味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先入为主的限定,因此,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分析,切忌事先确定固定的模式或标准,这从根本上与自然资源法的基本特点无法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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